中经联播讯(庄秋风 林建辉 通讯员 林银红 黄莹莹 蓝陈圆)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当疾病真正发生,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却可能因所接受的治疗方式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而遭拒绝,由此引发的理赔争议,应如何依法处理?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林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依约连续多年缴纳保费。2024年1月,林某因呕吐、腹泻就医,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同年2月,医院为其施行彩超引导下腹腔穿刺术及CT引导下腹腔穿刺术。因病情加重,林某转至上海某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急性胰腺炎(重症、高脂血症)伴胰周脓肿、胰瘘等,并于2024年3月接受CT引导下胰周包裹性坏死置管引流术等治疗。
林某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所接受的手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坏死组织或者病灶进行切除的开腹手术”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诉至漳浦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严重疾病”,是对疾病严重程度所作的医学描述,而非对具体治疗方式的限定。林某所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合同中关于必须实施“开腹手术”的条款,实质上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在医学发展背景下选择更优治疗方式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患有重大疾病时,有权根据自身状况与当前医疗水平,选择创伤更小、安全性更高的治疗方式,不应受合同中滞后治疗方式的束缚。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相应保险金。
法官说法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创伤大、风险高的传统手术方式已被更为安全、高效的现代医疗手段所替代。治疗方式是否必须“开腹”,应由医生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和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情况决定。
本案中,保险条款仍将“开腹手术”作为唯一符合理赔条件的治疗方式,已与医学实践脱节,不尽合理。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的核心目的,是在发生约定疾病时获得保障。在疾病本身已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情况下,保险公司仅以治疗方式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既违背保险合同的缔约初衷,也有损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不合理条款予以调整,有效维护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与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