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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代表母连云:海南应妥善解决农垦推进国有划拨农业用地资本化后的减免税赋和资产摊销问题

【中经联播1月24日海口讯】今天上午,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省人大会堂隆重开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第三条第(十三)款“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第三条第(七)款“深化农垦改革,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有序推进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第七条第(十八)款“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的精神,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农业用地,按土地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一是以土地公允评估价值进行入账管理,增加土地资产;二是以土地公允评估价值的40%增加省政府委托省国资委注入海垦集团国有资本金,60%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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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推进海南农垦国有划拨土地资源资本化,将农垦土地的市场价值显现,盘活和提高企业资产增幅,有效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幅提升农垦企业的资信信誉和融资能力,提高农垦控股、参股和经营能力,推动产业项目发展,为实现海南农垦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主要问题

根据海南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海南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垦改办发〔2017〕4号)的精神, 2017年以来,我集团已累计完成292宗农用地资本化面积13.12万亩,新增土地资产121.1亿元,转增省国资委代持国有资本金48.44亿元,但出资方式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现金流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八条“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的规定,截止目前,我集团完成上述农业用地资本化已累计欠缴契税1.45亿元和印花税2422万元。如海南农垦“十四五”期间继续推进省委省政府赋予的最终力争完成土地资本化面积40万亩工作,契税和印花税负担还将持续增加。为此,缴交税赋将加大了海南农垦的资金承受压力。同时,土地从国有划拨(无使用年限)变为50年使用年限,土地价值需要在50年期限内进行摊销。

海南农垦是传统农业企业,其橡胶主业处于低谷和亏损周期,土地资本化的缴交契税和资产摊销,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和成本负担,直接减少利润(或增大亏损),不能客观地反映海南农垦的改革实际经营成果,将直接影响企业融资信誉,不利于海南农垦积极推进土地资本化工作,也不利于海南农垦的正常经营和产业发展。

建议

(一)建议省税务局牵头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农垦土地以土地资产市场公允评估价值入账,以公允评估价值的40%作为海南省政府出资资本增加海垦控股集团的实收资本金,其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没有发生变化,也未改变土地性质,免征契税和印花税以减少农垦企业成本负担。

(二)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理解,建议省财政厅协调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明确“农业用地是永续的,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农业用地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资产可按核定后的评估价值作为初始价值入账,不摊销。”(戴冠和、闫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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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覃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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