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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总工会举办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新闻发布

中经联播讯(金薇)黑龙江省总工会始终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基层工会和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使用,16日,黑龙江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修订《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情况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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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2018年5月省总工会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执行4年时间,基层工会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职工群众的需求也有了新变化,物价水平也发生一定提高,原有“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有进行调整的必要。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29号),结合我省基层工会工作实际,省总工会对《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正式下发。

修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职工活动支出”和“职工服务支出”方面,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支出”中增加了可开支现场教学交通费、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讲课费标准和明确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进行授课不得领取讲课费;

2.“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支出”中增加了可为参赛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取消了每年只能举行两次有奖励的文体活动限制,规定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100元以内纪念品的活动每年不超过4次,取消文体活动购置服装两年购一次的限制,规定每年一次600元的标准,还可根据需要转到下年一并使用,在职工文体活动外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劳务费范围增加了主持人和编导;

3.“职工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中增加了对劳动精神的宣传支出,明确了需聘请评委、主持人、编导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

4.“职工活动支出—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中增加了可支出公杂费;

5.“职工活动支出—会员活动支出”中将“逢年过节”明确为国家规定的7个重大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增加了今后可通过全省职工生活普惠平台进行职工福利采购与发放,可优先购买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按国家文旅部文件增加了基层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门票、交通、餐饮等事项;增加了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每次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的规定;将原来规定动手术的可给予慰问金改为确诊为重大疾病的可给予慰问金,增加了工会会员本人父母去世,其父母如果有多个子女都是同一单位会员,均可给予慰问金,还明确了享受慰问品或慰问金的会员范围以及会员工作变动时的会费处理等;

6.“职工服务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中将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最高名次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都大幅度提高,明确了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聘请裁判的劳务费发放标准;

7.“职工服务支出—其他服务支出”中增加了可用于工会爱心托管班、母婴爱心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建设支出、补助职工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8.“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内增加了可慰问因感染新冠肺炎致困职工的;

9.“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内增加了可支出软件服务费,明确了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的程序和标准。

修改管理要求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1.对基层行政补助资金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进行了明确;

2.要求基层工会要健全完善经费预算、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

3.提出工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工作体制,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财务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工会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

4.明确基层工会应参照本单位或所在地政府集中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规定采购物品和开展工程建设与修缮,报销时发票背面应由至少2名经手人签字,要履行完整的报销程序和手续;发放奖金、慰问金、讲课费、劳务费等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等。

文件下发后,省总工会将持续关注、指导基层工会认真执行,解答意见疑问,通过倾听基层声音,使今后出台的政策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让工会经费更多地惠及广大职工群众,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中履行工会职责、贡献工会力量。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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