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装修公司因员工业绩差罚员工生吃苦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员工工作效率低、业绩差,想通过吃苦瓜的方式来激励员工。(2016-07-19,华龙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行政拘留劳动者,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员工被罚吃苦瓜已经不单单是普通的奖惩措施,公司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作为公司老板,希望员工业绩优秀为公司带来最大的效益这点毋庸置疑。公司和员工是一个互利互存的共体,公司需要员工去为它创造效益,员工也需要在公司里通过为公司创造效益来满足自身生活保障,二者独立平等。企业可以设立一些奖惩措施来激励员工,但并不代表可以体罚或是侮辱人格。
笔者认为,为了追求更大的效益,而不惜采用过激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长此以往,公司终将失去人心,惩罚的手段来获取的效益也不会长久。公司在采用各种极端方式来惩罚后进员工迫使其创造效益的同时,不妨思考下,运用奖励的的方式来刺激更加优秀的员工或是为公司吸引以更优秀的人才,从而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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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晓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