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而言,要分辨同样穿着制服的在编警察、协警、辅警、联防队员甚至假警察并不容易。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证明就应是警察证,而不是制服或是别的什么。

连日来,面对民警查验身份证,什么才是“正确姿势”,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讨论。先是深圳两名女孩逛街被公安民警查验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昨天,又有媒体报道“广东男子误闯执法现场没带身份证被打断7根肋骨,警方正调查”。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15日表示,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职责所在。黄还强调,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并配合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可能对于有些警察来说,理解上面这段话,关键在“公民理解并配合”。但从公民的视角来理解,关键却是“民警依法查验”。对于不依法,甚至有明显违法嫌疑的,公民就没有义务“理解并配合”。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1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5种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身份证。这里很明确地将“出示执法证件”列为查验身份证的前置条件。而可以查验身份证的5种情形也很具体,其中包括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概括起来,就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人员,才可以查验身份证。若警察看到一位漂亮女孩,但对方并无违法犯罪嫌疑,当时也没有实施现场管制,亦未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且事发地也不是车站、港口、码头等特定地点,查验身份证就没有必要。别拿“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来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查验理由,这里的“法律规定”,专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非公安部门的规定,更不是警察个人的认知。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就算警察出示执法证件,也不能查验公民的身份证,公民也没有义务配合警察超越法律权限的查验。从几宗引发舆论聚焦的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事件来看,多有越权执法的嫌疑。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简单的执法要求,却有一些专家在权威媒体上为警察的示证义务开脱。如有位法学专家称,“我国法律的基本立场是先假定执法是合法的,公民不得拒绝,而由法律直接赋予公民拒绝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形非常少,且一般都予以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的执法行为中,法律并未授予公民拒绝被查验的权利。”
不知道此专家是不是假警察派来的卧底,但这一言论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必须指出,我国法律从无“先假定执法是合法的”这一基本立场。公民的确有义务配合警方的依法执法,但对警察的越权执法甚至无权执法,公民当然有当场质疑的权利,而不是只能事后去申诉。比如,警察不示证表明身份就查验公民身份证,公民当然有权要求警察示证。
至于警察示证,该示什么证?执法证、上岗证、上勤证?有媒体称,由于各警种面对的执法情况大不相同,这个问题也给很多人带来困惑。还有位专家说:“目前,表明执法身份还要看具体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还没有行政程序的一般法,这不是公安机关的缺失,而是立法者应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由于立法机关尚未对表明身份的基本要件做出一般性的规定,所以只能依靠具体的法,在具体的情境里进行应对,目前表明执法身份有的是通过制服,有的是亮明证照,还有专门的执法证照。”
但这其实并不成其为一个问题,警察示证,就是要出示“警察证”。长期以来,国家威权并非借助于合法证件,而是借助于制服或枪械等械具来加诸作为个体的警察之身。这种思想流毒造就了少数警察片面地认为,只要穿着制服,就应该推定为警察,出示警察证似乎显得多余。但对公民而言,要分辨同样穿着制服的在编警察、协警、辅警、联防队员甚至假警察并不容易。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证明就应是警察证,而不是制服或是别的什么。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开始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职业身份凭证和执法凭证,各地原有自行制发的警察证件亦同时作废。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当时曾强调,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件来说,强调警察示证,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套用前引黄警官的一段话:公民要求民警依法出示警察证,不是要“找谁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顺眼”,而是为了维护执法秩序和个体安全,希望警察能理解。其实对于警察来说,本不需要公民先说出“请出示你的警察证”,先示证再执法本来就是警察的法定义务。
来源:凤凰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