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见习记者张周牧杰报道】记者今日获悉,四川欣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实施了三方面损害自身公信力而又违法的行为,即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对保险公估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资料造假三项违规,被罚7万元。

昨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新一批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单位为四川省银保监局。其中,四川欣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收到了四川省银保监局开出的2019年第一张罚单,编号为“川银保监罚字(2019)1号”。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2017-2018年,欣立公估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7年,欣立公估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曾太军时系欣立公估股东、实际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欣立公估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曾太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
未对保险公估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截至2018年5月,欣立公估存在未对保险公估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业信息查询截屏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省银保监局决定对欣立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
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018年4月,欣立公估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曾太军时系欣立公估股东、实际负责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银行对账单、公司报送的备案自查统计表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欣立公估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曾太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四川欣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共受罚7万元。
据介绍,2019年银保监会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处罚,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以保障良好的业界环境。
据了解,保险公估公司相当于准司法鉴定机构,其营业活动、从业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分析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企业自身发展前景,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