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 男子蔡书彪无故持刀扎向四名租户,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两人为重伤,行凶者自杀未遂。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蔡书彪死缓。(新浪网29日讯)
生存权,是公民在法理上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也受到法律所提供的最高保障,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故意杀人都会处以最严重的惩罚,然而部分群体如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却可以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法律向来讲究公正,自古以来便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王公贵族概莫能外,然而,处于对特殊群体的照顾,法律设置了相关免责条款,这本是处于对相关弱势群体的照顾,然而,对特殊群体的同情,不能建立在对他人群益侵犯的基础上,近年来,少年故意伤人,甚至杀人的新闻屡见不鲜,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屡见报端,在很多时候一只精神病鉴定书甚至成为了很多别有用心,甚至蓄谋犯罪者的免死金牌。
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不应当成为免为刑事处罚的充分条件,随着未成年人心智的早熟,很多情况下已经能证明未成年人蓄谋犯罪的事实,然而未满14周岁的孩子处心积虑的策划一起杀人事件并得逞,却仍然可以因为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像电影《告白》里的那样,不管是三岁还是十三岁,不管他有没有意识到杀人的后果,只要其具有蓄谋杀人的动机并付诸实施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就得偿命,也许这在部分人没有实施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但是照顾不是无条件的,我国相关立法应当逐步完善,设置相对更加系统科学的免责条件,如对严重精神病人限制活动范围,加大对其监护人的追责力度等,总之,在生存权的面前,不该有法外开恩的特殊群体存在,限制行为能力这一人性化保护条款的设置,不应当成为部分群体的免死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