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之声

兜底政策 让就业困难人群不再难

来源:《天津工人报》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稳就业、保就业是今年的重要工作,而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则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针对就业困难人群在疫情期间找工作难题,下大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创岗保岗,使他们中大多数人实现了有岗位,有收入,妥善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

四大举措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市人社局就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该局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切实兜住就业民生底线。上半年,全市累计帮扶18337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率在85%以上。这位负责人谈到,今年他们采取了四大措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是积极鼓励就业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项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等各项创业政策扶持。二是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内职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费补贴。三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入户调查,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实行“一对一”精准帮扶。组织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活动”“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招聘活动,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四是对特困人员实行托底安置。制定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和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办法,对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等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专家详述就业困难人群帮扶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今年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为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具体政策,记者请市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就相关政策给予详细解读。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是什么?

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一)“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有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无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父母。每个零就业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九)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哪种情况不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五)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六)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七)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八)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凭证。

(三)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四)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五)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凭证;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证明。

(六)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凭证。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可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是什么?时限是多少?

(一)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什么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后续扶持等服务;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首次创办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和其他失业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八、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享受什么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三;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九、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是指什么?

各区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遴选岗位补助。各区每年遴选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区上年度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总数的1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遴选服务类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十、公益性岗位有哪些兜底安置措施,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区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一、什么是包保责任制?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盯人帮扶。对零就业家庭人员,3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安置率在85%以上。

十二、分类帮扶具体措施是什么?

根据每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一对一精准帮扶。对具有较强就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开展个性化职业介绍,通过与企业岗位需求精准匹配实现就业;对无就业经历、就业技能较低的,通过技能提升培训、就业见习等增加技能和实践经验,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和灵活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培训,支持自主创业;对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建立排序机制,在社区服务岗位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责任编辑:陈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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