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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汨罗: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设现状与思考

  信息来源:岳阳市国税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4日 

        一、汨罗市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蓬勃发展,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由税务机关主导建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及联系点;二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一所一会三公司”;三是由纳税人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四是由多方参与的评税、定税、协税维权会议。

        1、税务机关主导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及联系点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收管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逐步形成全员服务、全程服务、全天候服务的纳税服务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的有关规定,汨罗市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成立汨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在局内纳税服务科设立办公室,在局外建立5个维权中心服务点,分别由基层财政所、纳税人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维权工作联络负责人。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负责宣传税收政策,征求纳税人服务需求,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纳税人现场提交的咨询、举报、投诉、建议,以及分析汇总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提出纳税服务改进建议,全力打造“维权全方位,服务零距离,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的具有汨罗特色的纳税人维权服务品牌。

        2、地方政府主导的“一所一会三公司”

        汨罗作为传统的再生资源产业基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已在全国小有名气,到本世纪初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2003年以后再生资源行业迅猛发展,迎来了行业发展的黄金期。汨罗市政府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行业的发展,为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主导构建了具有汨罗特色的“一所一会三公司”。虽然“一所一会三公司”建立的初衷是建设促成银企资金融通的信用平台并确保其稳健运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维权组织,但实际工作中,其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

         “一所”是指再生资源行业财务服务所。2001年由汨罗市财政局牵头,国税、地税、公安等职能部门参与,组成汨罗市再生资源行业财务服务所,负责协助纳税宣传辅导服务、会计财务管理服务、协税催报催缴服务和享受优惠政策服务。

         “一会”是指中小企业信用协会。负责吸收辖内中小企业为会员,履行会员准入、诚信教育和信用评级职能,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该协会成立于2004年,通过十年的发展,会员企业数量由初期的40多家迅速发展到400多家。目前会员不仅有汨罗本土企业,也有平江、湘阴等域外企业,这些会员企业也占据了我市循环经济的大半壁江山,在汨罗市域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公司”是指汨罗市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汨罗市财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评审贷款、申报贷款、贷后日常管理和收贷收息;信用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会计咨询服务公司为评审贷款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形成一个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三公司”为支撑和保障的会员制信用平台,并且成功推出了退税权质押贷款模式,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他们与各行业协会、工业园财税所、国地税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积极维护纳税人权益,推进我市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3、纳税人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维权的意识逐渐增强,维权的行为日益增多。本着团结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精神,纳税人自发组建各类行业协会,以“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互相借鉴、协商协作、拓展市场、共同进步”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客商和政府三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采取各种有利措施,维护会员企业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目前,我市拥有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碳素行业协会、铜行业协会和保险柜行业协会等十多个规模大小不一的行业协会。其中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碳素行业协会已正式登记注册,成为我市行业协会的领军者。其他行业协会虽然没有正式登记注册,但近年来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发展,也日益壮大。

        4、多方参与的评税、定税、协税、维权会议

        个体工商户由于从业人员多,经营场所分散,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达到既维护税法的尊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赢效果,我市组建由财政、国税、地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户共同参与的评税、定税、协税维权会议,采用民主评议的方式公开评税、定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较为有效地发挥着协税、护税和维权的作用。

        二、权益保护组织主要工作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1、搭建政策制度平台,提高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汨罗市国家税务局充分利用权益保护中心和联系点这一平台,利用纳税人学校、税法宣传月、报纸、电视、网站、QQ群等载体,举办税收政策义务培训班,开展税法宣传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进行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的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进一步推进办税流程规范化、税务登记便捷化、纳税辅导常态化、纳税申报多元化,宣传答疑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汨罗市国税局近三年共在全市范围内的不同地点开辟税法宣传栏目15个,举办纳税人税法知识普及班3个,开展街头税法宣传6次,发放税法宣传资料10000份,对100多家重点规模企业开展了面对面的税法普及宣讲。这些活动提升了纳税人对税法的认识,也提高了纳税人参与维持的积极性。

        第一,纳税人责权利宣传解读深受欢迎。结合群教活动,开展聘请特邀监督员、税企恳谈会、联点大走访、问卷调查等面对面方式,和利用媒体网络学校公开栏载体等方式,全方位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宣传,倾听纳税人呼声,关注纳税人难处,解决纳税人合理需求,通过绿色通道服务、个性化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成为纳税人朋友,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自身权利的被尊重,税务机关服务的不含糊。

        第二,畅通涉税咨询渠道。引导纳税人利用“12366”平台进行涉税咨询、举报投诉等,较好地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2013年,我市纳税人通过“12366”进行税收政策咨询的有近300人次,举报投诉6起(主要是纳税人与生意往来单位或客户之间涉及到发票的经济纠葛);我局对外公布的咨询服务电话0730-5243092,几乎成为纳税人不可缺少的依赖,每天每月每年受理答复的的涉税咨询业务不计其数;而短信提示、网络交流更是成为一种习惯。纳税服务QQ群吸引了有900多纳税人的加入,有专门的团队在线解答疑问、发布公告,让纳税人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服务,被纳税人亲切地称为全天候、不下班的办税服务厅。

        第三,纳税人学校行之有效。今年1-9月份,我局纳税人学校举办了7次、1500人次参加的培训班,包括再生资源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营改增业务、征管及服务规范、税控机业务、电子申报缴税等,时效性、操作性、针对性强,收到事半功倍效果。

        第四,多措并举优化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服务、一次性告知、承诺服务等成为常态服务,免填单、一站式、一窗通办、同城通办率先而为,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强化培训,提升素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第五,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真正落地。组织专人调查摸底,制定实施预案,包括资格认定、文书流转、法律责任、管理要求等,提请政府牵头,组织召开财税、环保、公安、技监等部门联席会议,优化服务,简化审批,保驾护航,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第六,简化流程,退税提速。由于产业特色,汨罗具备享受再生资源综合优惠政策纳税人户数较多,部分同时享受福利企业退税政策,而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铜、铝、碳素、塑料等行业,他们是汨罗的支柱产业,占全市税收收入的80%以上。针对这一特殊的纳税群体,我们研究解决办法,纳税评估月评改季评,退税即时审批,确保纳税人退税及时到位,大大缓解资金紧张压力。

        第七、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成立风险防控评估团队,测算行业最低税负和产品能耗、工耗,制作评估模型,规范核算、自查申报,培养纳税人风险意识,降低被监控、被查处几率,保护既得利益。

        由于税企心息相通,纳税人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征纳关系更加和谐,纳税人遵从度明显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持续提高。在2013年省局组织的全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活动中,汨罗市国税局排名全省第二。

        2、发挥结社抱团优势,提高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能力

        在纳税人维权的道路上,许多人都深感个人力量的渺小,难以取得预期的维权效果,而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和各类行业协会则充分发挥了其团队组织的优势,在税务机关、政府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纳税人维权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抱团发挥组织优势。据不完全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我市仅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就受理会员企业的维权诉求1149条,其中涉税诉求301条。在涉税诉求中,涉及知情权的150条,涉及税额质疑查询的107条,涉及陈述和申辩权益维护的44条。试想,如果这些诉求由纳税人逐一向税务机关表达,则税务部门将不胜其烦,难于应付,也难于逐一解决,这种将会员诉求“打包成捆”的方式,分文别类地将问题集中反映,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80%以上得到了积极回应和合理解决。二是抱团畅通诉求渠道。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常年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为会员理顺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每年都要分门别类梳理会员所反映的问题,对集中度高的共性问题,按权责归属向相关部门反映。这样做,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个别纳税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和过多表达无理诉求,另一方面,也有效减少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作为会员的“娘家”和会员权益保护的“中转站”,信用协会也经常以组织名义反映会员呼声,在反映这些呼声的过程中,其不是机械地照搬,而是用法与理的筛子筛选一遍,凡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都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凡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诉求,都耐心细致地向会员做好解释工作。由于疏浚了诉求渠道,近三年到税务机关无理闹访缠访的人明显减少了。三是抱团解决共性问题。从2011年到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共向汨罗市国税局反映涉及会员涉税权益的共性问题共三大类148个。针对这些问题,信用协会与汨罗市国税局开展了多次合署现场办公,以这种方式为会员答疑释惑,排忧解难。实践证明,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像信用协会这类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参与,发挥各自优势,联手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棘手和头疼的共性问题,是新时期纳税人维权工作的有益尝试。

        同时,结社抱团也加强了行业协会影响力,引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各行业协会积极主动收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利用行业协会话语权份量更重的特点向税务及政府相关部门建言献策,使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多次来汨罗调研,最终出台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政策落地,合理解读文件并先行先试。如2011年以前,碳素行业由于缺少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特别是一些新型碳素制品没有统一的产品标准,导致企业存在无标生产、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既影响了整个行业发展,也制约了碳素制品的应用与推广。碳素行业协会积极向政府和税务部门反映情况,努力争取上级相关部门到我市调研,从而使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相关碳素产品得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核动力”。再如针对再生资源加工方原料来源于千家万户难以取得进项发票问题,行业协会争取税务部门支持认可,以自制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入帐凭证,解决了“入帐难”的问题。还有纳税人反映用票量与用票额度较小阻碍企业发展问题,使税务部门适当放宽相关的审批权,解决“用票难”的问题。

        3、利用第三方力量,推进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及保障纳税人权益

        再生资源行业财务服务所和多方参与的评税、定税、协税、维权会议可以说是准第三方性质的维权组织,是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于一体的一种有效维权机制。按照近年来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的改革趋向,汨罗市人大副主任杨勇牵头组织财政、国税、地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纳税人代表构建个体税收民主评税、公开定税、阳光征税和协税护税民主评议机制,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会议根据事前制定的方案和几家部门共同参与的典型调查按照测算-评议-审定-公示的民主评议程序,将纳税人纳入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议调整,实施阳光征收。城区个体税收主体部分均按这种机制运作征收,据统计,城区个体纳税户1194户,经常性征税户353户,淡旺季征收200户,安装税控机958台,今年1到9月,累计入库税收375万元。再生资源行业财务服务所和一是通过行业服务及时地了解到一些行业发展的信息,包括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从而使这些困难和问题得到较快较好的解决。二是通过管理和服务,特别是会计服务,促使企业遵章纳税,强化触碰高压线意识,避免了再生资源行业容易发生的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和其它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在历次行业税务稽查中能够平安过关,同时也培养了企业诚信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风气,被纳税人亲切地称为“娘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设的问题与不足

        1、纳税人自身对权益保护的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之未能正确认识自己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纳税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并不充分,尚未形成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共识,甚至有些连最基本的认识都没有,造成自身权益被侵害而不知,主动维权的意识还很淡薄,譬如购买商品时很少有人主动索要发票,有时索要发票未果也不想太麻烦而放弃了。人们也普遍认为“无奸不商”,纳税人只有偷税的,没有多交税的,并且也认为这是税务部门的事,从而忽视了社会组织、纳税人自身维权的作用,往往只关注到纳税人不遵章纳税的一面,即“取之于民”的一面,忽视了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更没有关注到纳税人税款用于何处更为广义地行使监督权力的一面,即“用之于民”的一面。

        2、税务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工作不到位

        虽然税务机关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不得不承认,目前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是意识不到位。忽视征纳双方法律平等地位,以管理者自居而忘记了更是一个服务者的身份,特别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纳税服务只是纳税服务部门的事。二是片面强调管理。税务机关常常为了自身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多部门重复报送资料或非法定纳税资料,这既给纳税人造成多头找、多次跑的不便,提高了纳税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损害了纳税人的保密权。而这种损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又往往带有隐蔽性质,纳税人很难意识到,既便意识到了,想要维权也是异常艰难。三是过度注重防范。有一个现象就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管理事前很严,事中较松,事后淡漠。如企业刚进入开张营业之时,即有大量的实地调查,领用发票资格认定审批等制度性刚性要求,而在其生产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则放松了管理要求,对一些本应由税管员下户核实的问题则以纳税人书面报告甚至口头汇报代之,而到了后期一旦纳税人出现了问题,要么走逃,被纳入所谓“非正常户”管理,要么注销了之,或者走向反面予以打击,缺乏人情味,更缺乏对自身工作缺位的反思。这种现象使得纳税人受管理多,受服务少,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纳税人也反映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过多地强调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忽略企业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执法权强制性要求企业履行义务,而对于企业正当合法的维权诉求却不闻不问,致使企业的合理合法诉求无法表达、无处表达,从而引发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社会矛盾。

        3、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不维权、乱维权现象并存

          一是组织管理有待规范。行业协会是纳税人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组织,其会员主要以同行业的企业主为主,同时吸纳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工作性质上都属于“副业”,管理以自律为主,相对宽松,造成了一些协会会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或不作为、懒作为。而税务代理和会计公司作为营利性中介机构,虽然都有规范章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的水平或素质高低不一,难免存在损害纳税人权益和乱维权的问题,如有些会计兼职多家企业,常出现报税、抄税不及时的问题;有些工作人员受纳税人的指使做假帐、假报表,进行虚假申报,谋取个人利益;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在没有搞清权责的情况下乱投诉,给被投诉部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二是维权能力有待提高。行业协会的会员人数虽多,但真正懂法律、懂税收政策的不多,有些行业协会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欠完善,导致维权的效果有时并不理想。三是组织地位有待提升。行业协会虽然有较强的团队优势,有较重的话语权,但在与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时,仍处于弱势,有时候只是充当一个“传声筒”的作用,即税务部门通过他们向下传达或推行一些新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则通过他们向上反映一些问题,看似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实则只是税务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附庸,难以独立地行使权力,发表建议。

        4、尚未真正建立第三方性质专职维权组织

        虽然现在税务部门正在借助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努力推动,但仍然是税务机关在起主导作用,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由于二者之间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导致一些问题的处理掺杂着较为复杂的因素,在维权的及时性、客观性、公正性上存在漏洞和隐患。多方参与的维权会议等机构机制虽然类似于第三方,但实际也并未脱离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控制影响,从其人员构成就可见一斑,尚不能独立发挥第三方参与、表达、监督和维权的作用。

        四、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文件中指出:注重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主导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快速响应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并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积极性,增进征纳沟通和社会协作,拓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税务主导,营造氛围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大力发展纳税人维权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税务部门可在其中发挥引导作用,营造发展环境。要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和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相关条款,促使纳税人从单纯的义务本位的“纳税意识”逐步向权利和义务并重的“纳税人意识”转变。要树立公共服务理念,税务部门不仅征收过程是服务,征收目的也是确保正确履行义务和保护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2、畅通渠道,专项发展

        维权组织性质应是独立的第三方,要体现运行机制自主性、诚信建设自律性和执业过程公正性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要求,而不能成为税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附庸,要能够独立承担培训、咨询、协调、监督等职能,以确保其敢于发声,真正地发声,组织形式应是民间自发成立,会员中应有自然人,也有法人代表,更要有从业资格人员负责相关具体事务,以使其正确、高效地维权。

        3、抓住关键,实质维权

        当下,一些地方在“唯收入论”的支配下寅吃卯粮,存在减免退税不及时、预缴税款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招商引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搞财政返税,导致实际税负不公,造成对非本地纳税人权益相对受损。税务部门在具体执法行为中也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如定税、处罚、行政审批等权力行使程序不规范、过程不公开、结果不公平,减免税优惠政策解读习惯于从纳税管理角度出发解释而非从立法宗旨、纳税人权益保护角度解释等。这些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行为发生之时,就是维权组织应当发声呼喊之时,也是其抱团抗争之处,以迫使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确保公平税负,不搞财政减税等变相的减免优惠,避免形式上优惠了一部分纳税人而实质了损害了大部分纳税人利益的不公平的事,从监督层面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阳光办税,确保纳税人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应注意发挥行风监督员维权、网络服务维权等多种形式,促使纳税人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行使到位。

【责任编辑:赵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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