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10时许,检方通报已经对雷洋涉案民警立案侦查,一天之间朋友圈刷屏刷满,微信群爆发爆棚。本来属于小朋友们的节日似乎被大人们奔走相告式的兴奋与鼓舞抢镜。这是法治的胜利还是价值取向的胜利?诚然,年轻的雷洋不幸暴死直接引爆了知识分子阶层为轴心的全民对于社会安全感的忧虑,昌平警方的通报和相关采访镜头无法经受公众对于真相的质疑,北京检察机关在陈有西律师团队民间调查倒逼的情况下方缓缓拔剑。尽管如此,公众的耐心和舆情秩序可以说打了接近满分。在这份不算太迟来的立案侦查通报,又一波搅动社情民意的时候,对于雷洋案件,我们公众的法治思维应该是什么。
一、我们公众首要的法治思维人权思维
宣布立案侦查的这一刻,涉案民警邢某等五人作为公民个体已经转化为弱者,在法理和人情上要得到关注。他们可能或者立即身陷囹圄,从虎虎生威的警察变成铁栏中的犯罪嫌疑人,角色的变换主要由于让位于有效侦查措施的优先性而让渡自由权使然,以实现案件客观事实的变现。这这一刻起,我们的思维也不应该只集中于追罪和制裁。查清事实,既要查清有罪的事实,也要查清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因此,这个时候,辩护律师不能缺位。律师辩护抗辩性对于侦查和控诉的对垒,要作为不可或缺的法律保护层,全面落实到对涉案民警邢某等五人的法律保护之中。他们的角色已经转为被公权置于侦查措施之下的弱者,也就是在此刻起,雷洋一方和涉案民警一方的地位已经走到了同一天平之上。
二、我们公众第二个法治思维是正当程序思维
涉案民警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待证的事实,正当程序思维要求我们避免一切形式有罪推定。立案侦查只是刑事案件的起点,最终定罪取决于终审判决确认。《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说明雷洋死亡案件已经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对于雷洋的死亡结果有犯罪事实;二是有人需要对这一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确定一个人有罪还需要负责的侦查过程、审查起诉过程以及两个控辩双方对抗式审判阶段。因此正当程序思维要求我们不能动辄对于涉案民警人人喊打,恶魔相向。
三、我们公众第三个法治思维是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思维
这一点在案件前期,公众和雷洋的律师都做得很好,对于警方公布案件不合理之处,提出了合理的质疑,我们认为这种质疑并非舆论审判。在我们法治状况处于起步阶段的时期,如果没有公众的舆论监督,案件是否可以公正处理,这是难以定论的。当前,案件的公权力核心已经从公安机关全面转移到了检察机关。我们公众和办案律师有必要提出质疑,促进办案机关公正执法。
目前对于北京检察机关最大的质疑是没有能够及时发挥监督职能。在雷洋死亡事件发生后两级检察机关处于观望状态。首先,检察机关对于是否立即投入侦查力量对此事件开展侦查,至今没有一个有说服力的表示。其次,客观上也并没有案发后7日内立案侦查,而是由雷洋家属律师团队通过日夜奋战获得的大量材料报案后,检察机关方才启动立案侦查。
刚刚。微信朋友圈里某律师对于雷洋案的公布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就是这一法治思维的反映。他认为:“检察机关一开始没符合立案侦查条件除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较好理解外,还有两个是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机关,一般只有涉及职务犯罪才会使用立案侦查的术语。也就是说,该案的办案警务人员已经涉嫌职务犯罪,至于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因为通报并没有说涉嫌什么罪名,现在只能揣测。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可能涉嫌过度使用武力;滥用职权可能涉嫌钓鱼执法,违法办案,不当作为;玩忽职守可能涉嫌控制不力,相对来说是责任最轻的一种了。至于为什么没有写清具体所涉及罪名,可能是出于舆论效果考虑”。
四、我们公众第四个法治思维是置身于舆论而不陷于其中
舆论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推动真相的揭露,也可以迷惑人的双眼。对于雷洋案件,建议公众紧紧围绕雷洋律师、涉案民警律师、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披露的既有事实进行思考和讨论而不要不要偏离。否则漫天谣言的无数次轮回再回到真相,无法不让人心力交瘁,不仅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有损法治尊严。毕竟这个时代,互联网最终可以撕破一切的不透明。同时,也不要再倒退到“伸着脖子围观行刑和索取人血馒头”的时代,而现实版的“互联网+人血馒头”又时时发生在我们周围。
五、我们公众第五个法治思维是尊重警察执法权威的思维
首先,长期以来警察执法水平的确应随时代的变迁作出调整和提升。傻大黑粗式的简单粗暴执法必须要渐行渐远,否则此生性的伤害往往首先就是警察群体中的个体自身;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雷洋案引发的对于公众安全的担忧过于超前,总体上我们的国家,无论在治安还是人权状况都在改善,据统计在每百人的社会治安案件死亡和伤害的人数在全世界都是偏低的。
再次,警察群体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也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工作压力巨大,身体健康普遍堪忧,这一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理解,而不应为因为有警察的不当执法,而否定全部。据官方统计:“2015年,全国有438名公安民警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同比增长11.5%,牺牲民警平均年龄46.3岁。其中,71名公安民警在抢险救灾中牺牲,205名民警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去世”。
最后,没有警察现场执法权的保障,那是不可想象的。充分保障警察执法权威,关键在于完善警务制度、执法机制和细化科学的执法技术标准,同时提高执法者执法素质和水准,尤其正确看待警察不当执法发生概率的客观性。所以,公众要树立尊重警察执法权威的法治思维。
警察尽职尽责缺位之时,则是公众生命安全失守之日。
(周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