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公布律师半裸事件调查结果:不存在殴打律师行为,确认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强制检查律师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
日前,南宁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为此,联合调查组提出5点处理意见:一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三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四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五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联合调查组
2016年6月7日
【新闻多一点】
6月3日,有媒体报道: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法警殴打。在此过程中,吴良述手机屏幕被摔坏,右腿裤子被撕烂,胸部有红印,手指多处受伤。吴良述说,法警用脚踩过他的胸口,他衬衣上还留有脚印。
此事件在各大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迅速传播,广受各界关注。
律师:“最高法院禁止立案庭内拍照、录音录像”有违宪之嫌

广西吴良述律师去法院立案,右裤被撕碎事件,引发热议。尤其是法院集团与律师集团,辩论激烈。辩论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在法院的立案庭可否拍照、录音录像?于是,大家各找依据。果然,有人找到了不许拍照、录音录像的文件。
这份最高法院的内部文件,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2014年12月26日印发,当日起实施。其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诉讼服务中心,一般即是立案庭。故根据此文件,是不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的。
读罢文件,颇为震惊,盖此是国家机关第一次明文规定机关场所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也。若其他机关,譬如行政机关,照样画葫芦,也自行指定一个文件,规定在政府机关场所或行政执法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则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岂非被架空?故此文件涉及重大宪政问题,即国家机关场所公务,是否被公民监督,国家机关能否下文剥夺公民的拍照、录音录像权利?至于其他问题,譬如内部文件,公民不知,是否要遵守之类,则是其次。
过去几年来,智能手机技术发达,公务执法时,经常被围观、被拍照,而引发舆情。一方面公务人员不愿意被拍照录音录像,另一方面民众强烈要求监督,矛盾尖锐,甚至因之发生血案。故公民的拍照、录音录像的权利界限,亟待明确,以平衡公民的监督权与执法的关系。
刘昌松: 律师在立案大厅、信访窗口等公共场所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是律师的宪法权利。

律师以帮助当事人维权为己任,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甚至法院也成为了侵犯律师权益的主体,这自然会引起律师界的高度戒备。
2016年6月3日上午10点半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法警殴打。吴良述称,此过程中其手机屏幕被摔坏,右腿裤子被撕烂,胸部有红印,手指多处受伤。法警用脚踩过他的胸口,他衬衣上还留有脚印。从所配图片来看,吴良述律师几乎半裸离开法院。
青秀区法院则回应称,吴良述自称对法院进行了录音录像,法警动员其打开手机进行检查,吴不配合,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与律师吴良述发生拉扯,用力过猛将其外裤扯脱线,但法警没有打人。吴良述律师反复声明自己所述情形均为事实,只要法院公布监控录像即可确证,但法院只发通报,而不公布相关视频证据,事件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
全国律师协会部分会员便紧急联署发表声明,对法院粗暴行径予以谴责,目前的公开声明不止一份,联名者都已达到500多人。吴良述律师所遭受的损失似乎不算太大,人身上只有皮肉之苦,可能连轻微伤也未达到,财产上只有衣服被撕破、手机摔坏,为何会引起律师界如此强烈的反响?作为公开声明的律师之一,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法院拒绝立案且不出具任何凭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相关规定出台后,一些法院依然故我,律师们普遍有同感,该事件成了引爆律师敏感点的一个契机。
依法不该立案的案件好说,法院有理有据,给你出具书面裁定也不怕。但“应当立案却不立案”,法院就失了理,当然不敢给凭证。这其实是一个老问题,去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给出了较好的解决办法。其规定,对于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解释》还规定了保障措施: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投诉也得讲证据,法院一个纸片也不给,空口无凭去投诉,很难被受理;法院也是基于这种考虑,知道律师手上什么都没有,投诉也白搭。因此,不少律师采取当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确实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法院办理过立案手续,法院拒不立案也不给字据。
《解释》规定律师可向“上级法院投诉”,向上几级法院投诉,《解释》没有限定,理论上讲可逐级或直接投诉到最高法院,如果有录音录像的证据坐实,对当事法院的影响不小。因此,有的法院知道律师已录音录像也就立案了;有的法院就很强势,责令律师交出手机等设备并当场删除;有的律师妥协了,当场交出并删除,两者相安无事;有的律师较真了,拒不配合法院的做法,因而会发生强制检查和删除的行为,甚至发生严重冲突。
本事件中的当事律师称根本没有录音录像,这不是关键,问题在于,就算律师真有录音录像,该行为违法吗?法院有权对律师采取强制搜身和删除录音录像措施吗?律师界普遍认为,律师在立案大厅、信访窗口等公共场所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是律师的宪法权利,不违法也不违规;法律和有关规范只是规定法庭上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法院无权强制对律师进行搜身和删除其在公共场所的录音录像,当时法院明显不占理。
第二,法院作为最讲法的地方,却发生了律师被打的情况,实在太悖法理。律师以帮助当事人维权为己任,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甚至法院也成为了侵犯律师权益的主体,这自然会引起律师界的高度戒备。
什么叫法院?“院”是一个机关、一个机构的意思。国家机关中,只有一个机关以一个字命名,只把“法”字作为自己的名称,这个机关就是“法院”——“法院”就是一个把“法”作为自己名称的国家机关,它是法律的化身,是法律的代言人。在这里,绝不能用拳头的方式对待到法院办案的当事人,更不能用拳头对待同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遗憾的是,这样的事,在南宁青秀区法院发生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当事人越来越离不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伤害律师就是伤害当事人(或每一个潜在的当事人)。任何一起伤害律师事件都不是小事,作为中立裁判机关的法院伤害律师,更是大事。此次律师界的声明中提出了公布视频资料,对应该立案不立案的法官予以纪律处分,对有关法警进行治安处罚的建议和意见,正是基于此考虑。
第三,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是律师维权的主要组织依靠,但现在律协的维权力度、维权机制令人堪忧,这是律师以个人名义集合起来共同发声维权的主要原因。
吴良述是非常信任律协的,他在第一时间即电话求助了当地律协。令人欣慰的是,广西和南宁两级律协很快派人“到青秀区法院了解情况”,且两级律协当天即召开了“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了依法调查事情真相、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意见和措施”。这至少从反应速度上给人感觉不错。但其实效,着实令人失望。
因为律协所谓的“了解情况”完全语焉不详。到底了解了什么情况?法院接待当事人和律师的公共场所一般都有监控设施,当事法院是否也有?当事法院愿不愿意提供监控?律协人员是否调看了监控?若看了监控,看到的监控画面又如何,到底是当事律师在说谎,还是当事法院在说谎?这些全然没有。对当事律师被摔坏的手机、被撕烂的裤子是否作了证据保全,是否请相关机构对当事律师胸部和衣物上的脚印进行了提取,也不著一字。
如果确实是律师不对在先,律师描述的事情经过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又有监控视频,按常理,法院或律协早就会拿出来了公布了。一个基层法院涉嫌侵犯律师权益事件,省级和市级两级律协去交涉,到现在连最基本的情况也不清楚,律协作为律师维权的组织,其力度和机制着实令人担忧,这正是律师们纷纷以个人名义联署发声另一重要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