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新华网 2016.4.19)
对于两高的这份办理腐败案件司法解释,大家最为关注的无非是将1997年《刑法》确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由五千元调至三万元,换句话说就是现在要定一名官员贪污受贿,其金额需要达到三万元才能被立案以贪污、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部分群众就担心这会不会纵容那些贪官,其实我们在看待这一定罪门槛提高时,应当客观、公正的去看待,也不必过于反感或者是抨击,官员的贪污腐败历来为群众所深恶痛绝,也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十八大后,我国的反腐倡廉进入一个新常态时期,上至国家级的“大老虎”,下到最基层的乡镇村“小苍蝇”,只要违反党纪国法都受到了严厉的惩处。打老虎、拍苍蝇的常态也正在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也正在逐渐健全。在这样的政治大环境下,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看似与反腐形势相悖,其实是对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也并非与反腐“逆行”。时代在进步,经济也在飞速发展,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为了更好的审理贪污腐败案件。
其实,提高量刑的门槛对反腐工作的影响并不大,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在以往的贪污腐败案件中,涉案金额低于三万元的可以说屈指可数,故而不会影响对惩治腐败官员的打击面。因而两高发布的这项司法解释是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大众不必为此义愤填膺,因为官员贪污受贿的不足三万元的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良好的政治环境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去维护,更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监督和支持,共同为我国的反腐倡廉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