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自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仅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根据排放召回特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设相关经营者义务。同时,《规定》关于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安全召回一致,确保了召回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会同机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将可能与排放风险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时,两部门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受委托可以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两部门技术机构受委托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规定》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同时开展全国范围的宣贯培训工作,使机动车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和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都能了解《规定》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依规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召回或协助召回义务。使广大消费者知悉《规定》,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一、国内外排放召回的背景和实施情况介绍

(一)国际排放召回情况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美国《大气清洁法》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在美国刚刚确立,且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因排放不合规而召回的车辆占年度生产车辆的30%-40%,且多为主管部门强制召回。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和排放标准的加严,上述比例下降至5%-10%。之后,随着机动车排放检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新车及在用车测试、PEMS测试、I/M制度以及遥感测试等技术为开展高排放车辆的筛查和敦促排放召回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也推动了由政府强制召回向受调查影响召回和主动召回的转变。1991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共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动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可以说,欧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仍在发酵的大众汽车“柴油门”事件,就是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实践之一。

(二)国内排放召回情况

出台《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是上位法的要求,同时也有现实需要的考虑。

从法律依据上来讲,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我国已于2015年10月22日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条例》规定的召回为汽车产品安全召回。虽然排放召回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基本程序一致,但召回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内容均不相同。

从现实生活来看,出台机动车排放召回规定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我国移动源(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移动源已经成为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来源。而且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召回能够有效消除已售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的排放问题。

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和飞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

(三)典型案例

1.第一个受主管部门影响实施的排放召回。2017年1月26日,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2号风险警示通告,召回部分进口途威、迈腾系列汽车1950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安装了特定的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会导致部分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数值在实验室检测时与实际道路行驶时存在差异。

2.第一个企业主动实施的排放召回。2019年7月31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GLE SUV和GLS SUV汽车,共计308辆。召回范围内车辆存在尾气催化转化器混装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车载诊断系统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车载诊断系统报警。

3.第一个同时涉及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的案例。2019年10月15日,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森林人、力狮、傲虎系列汽车,共计667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变更了发动机排气歧管衬垫式样,以及图纸上对把排气歧管安装至气缸盖上的螺母的紧固扭力指示不合理,造成排气歧管紧固螺母扭力低于规定值。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震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发动机排气歧管松动,造成未经净化的尾气泄漏,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泄漏的尾气可能损坏排气歧管附近的发动机支架、线束等部件,存在安全隐患。

4.第一个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召回。2020年8月28日,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奥驰系列载货汽车,共计458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配装的柴油发动机存在OBD系统标定问题,导致车辆存在超标排放的风险。

二、《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一)《规定》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召回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挂车等。根据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十多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健全机动车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设计、定型、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环境监管,保证机动车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燃煤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问题才逐步凸显,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才初步建立。但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量大面广,管理体系与机动车差异较大,目前尚不具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条件。

因此,《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同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保护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与国外状况基本一致。虽然美国《清洁大气法案》规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但从具体实施情况看,美国每年因排放风险召回汽车100-300万辆, 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案例偶有发生。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同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不同,机动车排放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共同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环境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在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与认定、责令召回、召回实施监督等召回管理各环节,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同时又有不同分工。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

(三)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关系

1. 机动车排放召回具有特殊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召回均为产品安全召回。机动车排放召回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涉及的管理部门、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内容均不相同。

2. 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业责任以及时限要求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基本保持一致。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从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到召回监督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管理程序基本一致。机动车生产者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总结等义务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者义务基本一致,仅根据机动车排放召回的特点,规定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风险相关信息。

《规定》中关于生产者或经营者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一致,保证整体召回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四)信息收集途径

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不同,消费者报告不再是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信息收集渠道:

1. 主管部门信息收集和共享。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 生产者信息报告。机动车生产者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二)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三)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四)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五)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七)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3. 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五)关于召回条件

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GB18352.6规定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试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和判定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GB17691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检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2.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周期内,整车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符合标准规定的限值。

3. 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满足标准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排放系统使用软管及其接头、油箱盖防止燃油蒸发物排放、排放相关电控系统等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情形。例如,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所有机动车应装备OBD系统,在产品全寿命周期内记录排放相关部件故障,且生产者不得对OBD系统进行改造。实际发现部分生产者通过改变OBD系统标定、预先关闭功能等方式,致使OBD系统应报故障而不报,逃避政府监管。

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机动车在标准工况下测试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限值,但在实际工况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限值的违规排放。2015年德国大众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车辆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法定标准的40倍,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涉及机动车1100万辆。

前两种情形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第三种情形是在国外排放召回实践基础上的总结。

(六)调查与认定规范

《规定》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汽车产品缺陷调查与认定程序相比,虽然基本流程一致,但部分环节增加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要求。主要涉及:

1.共同开展排放危害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三)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现场调查;(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情况;(四)委托技术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调查。

2. 共同处理生产者异议。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采用论证、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

3. 共同实施责令召回。机动车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认定确认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书面责令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七)其他说明

1. 关于与排放检验工作的衔接。统计分析发现,由于车主对消除排放风险的积极性不高,国外环境保护召回完成率普遍低于安全召回完成率。为此,《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检验衔接,明确在机动车排放年检时,检验机构要对召回范围的车主予以提醒,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环境保护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2. 关于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比,增加机动车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的规定。

三、分析排放召回对机动车产业的影响

(一)机动车产业情况

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全国有70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同比增加4个城市,31个城市超200万辆,13个城市超300万辆,其中北京、成都、重庆超过500万辆,苏州、上海、郑州超过400万辆,西安、武汉、深圳、东莞、天津、青岛、石家庄等7个城市超过300万辆。

2019年, 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按车型分类,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客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较高,CO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HC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9%的柴油货车,排放了60.0%的NOx和84.6%的PM,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二)《规定》实施的预期影响

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差距,夯实基础,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才能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真正成为世界汽车强国。


【责任编辑:李文文】

住建部部长倪虹:四维发力,擘画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新蓝图

11月21日,安徽芜湖——在全国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掷地有声地指出:“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战略行动,必须从规划、资金、运营、治理四方面精准发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路径,以‘绣花功夫’激活城市存量价值。”这场由住建部主导的全国性会议,为“十五五”期间城市更新行动定下基调,释放出以存量变革引领增量突破的强烈信号。规划引领:从“体

益阳市多措并举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 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锚定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统筹抓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移动污染源和扬尘污染防治、黑臭水体和畜禽粪污治理等各项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方面,益阳市通过引进新型农机、推广秸秆还田和综

广东茂名“农文旅体+”激活县域经济

荔枝林变身体育赛场,废弃矿坑成网红民宿,罗非鱼游上文旅餐桌,茂名正以一场深刻的产业融合革命唤醒县域经济新动能。在广东茂名高州市根子镇,一场别开生面的篮球赛在万亩荔枝林边开打。全省21支“村BA”冠军队在此上演巅峰对决,吸引数万游客驻足观看。赛场外,荔枝冰淇淋、罗非鱼烧烤等特色小吃供不应求,柏桥服务区开业首月吸引超143万人次游客,形成“高速流量”转化为“消费增量

吉林黑土地崛起“绿色粮仓”,亩均增收500元的生态密码

秸秆覆盖的土地宛若一层厚被,稻蟹共生的水田里鱼儿游动,这些绿色生产场景正成为吉林粮食增产的新奥秘。今年秋收时节,吉林省产粮区的农民们迎来了一场丰收。在梨树县国家百万亩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里,玉米收割机在覆盖着秸秆的土地上穿梭。种粮大户杨青魁抓起一把黑土用力一攥,土壤松软油润:“有了这层‘秸秆被’,土壤能多蓄水40毫米,相当于额外下了一场透雨。”吉林保护性耕作面

河北省启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

发布河北省制造业人才需求目录和民营企业人才需求目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力促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并签署京津冀共建北京通州、天津武清、河北雄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协议。为加快促进高质量充分

“小巨人”企业激增至1.76万家!我国中小企业总量突破6000万,创新能力跃居全球前列

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14日最新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不足4万家猛增至14万家以上,“小巨人”企业从5000余家突破至1.76万家,中小企业总量超6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9%,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核心引擎。规模爆发式增长,产业链支撑作用凸显“十四五”期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增长超350%,“小巨人”企业增幅达252%。超六成“小巨

「农垦享购」亮相第22届农产品交易会——“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智慧服务”助力健康中国

2025年10月17日至19日,第22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在天津举办。农垦享购作为聚焦银发群体的营养滋补品团购超市受邀,在中国农垦展区系统展示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智慧服务”双轮驱动的创新模式。展会期间,农垦享购展位备受全国农产品采购商的关注,所展现的实践路径为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了有益参考。

黑龙江“十五五”规划蓝图揭晓:锚定“五转变一迈进”战略 部署十二项振兴任务

擘画未来五年高质量振兴发展路径。作为黑龙江重振雄风关键期的战略指引,该《建议》以“五转变一迈进”为核心战略框架,系统部署十二项重点任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行动纲领。《建议》创新提出“五个转变”发展路径:推动发展方式从资源驱动向创新引领转变、产业层级

邵东药膳香溢廉桥:以膳为媒 共探中医药产业新未来

一批遵循古法、原汁原味的传统经典药膳,还有融合现代创意、契合多元口味的新式养生佳肴供嘉宾、现场观众参观品鉴。玉竹三丝、玉竹黄精坛香肉、玉竹西芹炒虾仁,一道道廉桥玉竹为食材的膳食色香味俱全

福建低空经济:山海联动创新局 产业融合绘新篇

以“应用需求牵引、科技创新驱动、产业生态共赢”为核心理念,在低空经济领域实现突破性进展,成为全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标杆。据福建省发改委最新数据,全省低空经济产业链已集聚企业703家,2024年市场规模突破150亿元,预计2025年将突破千亿大关。政策先行筑牢发展根基福建在全国率先构建“1+N”政策体系,以《福建省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统领,福州、厦门、漳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调整,全免进入倒计时!

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政策护航下狂飙十余年后,即将迎来首个重大的财税政策转折点。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公告,明确2026年至202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技术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将从目前的全部免征调整为减半征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

标准化引领新产业,四方面发力助推新型工业化

标准是新型工业化的基石,也是全球产业竞争的话语权。在上海举行的新产业标准化领航论坛上,工信部明确了强化标准引领的四大发力点。新产业标准化领航论坛“标准化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熊继军在日前于上海举行的新产业标准化领航论坛上表示。未来工信部将紧密围绕新型工业化这一关键任务,重点从四个方面主动发力,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基础性

全球产业革命激荡中的中国破局之道

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在全球化深刻调整与新一轮科技革命交织的历史性关口,世界经济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本文立足国际经济格局重构的时代背景,系统剖析发达国家"再工业化"战略的实质内核,揭示新兴经济体面临的转型挑战,重点阐述中国如何通过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重构全球产业价值链的破局路径。一、全球产业变革的时代特征与战略博弈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深度转型调整期,国际经

2025厦门国际海洋周启幕:共筑蓝色经济新未来

11月6日,2025厦门国际海洋周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幕。本届海洋周以“打造蓝色发展新动能 共筑海洋命运共同体”为主题,汇聚了全球海洋领域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国际组织代表及企业精英,共同探讨海洋治理、经济发展与文化交流的新路径。高层领导致辞 共绘海洋发展蓝图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孙书贤,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魏晓奎,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崔永辉,以及联合国粮食

硬制造、软服务双轮驱动!天津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孕育新动能

以创新为翼、以融合为舵,孕育出一批新业态、新模式与新路径,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能。据天津市统计局最新数据,2025年前三季度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5.2%,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速分别达21.8%和14.4%,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中试平台激活创新链,科技成果加速“变现”在天津滨海新区,中石

全球首发潮涌!第八届进博会开幕引爆行业新风向

461项创新成果集中亮相,低空经济、AI医疗成焦点。11月5日,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盛大开幕。作为全球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本届进博会以“开放、创新、合作”为主题,汇聚155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参展,4108家境外企业集中展示461项全球首发、中国首展的创新产品与技术,展览面积超43万平方米,规模再创历史新

醴陵双骄登榜全国百强 陶瓷花炮铸就产业金名片

近年来,醴陵通过瓷博会、花炮博览会等国际平台提升品牌影响力,创新"捡瓷器玩烟花"文旅场景,推动"陶瓷+烟花+文旅"深度融合。两大传统产业不仅成为城市核心名片,更通过产业与旅游的双向赋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新突破。

大科技助力小茶果 攸县油茶香飘世界

10月26日,在油茶林最动人的丰收时节,第二届湖南省油茶节在攸县拉开盛大序幕,全国136户企业齐聚一堂,现场签约总金额达3.51亿元,攸县红土地孕育了800余年的“小油果”,在科技的助力下,正走向世界的大舞台。第二届湖南省油茶节开幕式现场“全国每10株油苗就有7株产自攸县。”现在的攸县油茶苗凭借其果皮薄、果实大、出籽率高的特点牢牢占据全国市场的70%。攸县税务局成立专项

上海试点“标地营造”土地开发新模式,复兴岛大吴淞率先启动

黄浦江畔,一场关于土地开发模式的深刻变革正在上海悄然展开,而复兴岛将成为这场变革的首要试验田。记者近日从“上海标地营造专家咨询会”上获悉,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率先推出了土地储备改革创新机制——“标地营造”,将在试点片区探索系统构建动态匹配、跨周期平衡、持续增值的城市建设运营新模式。这一改革将彻底改变以往局限于“通、平”要求的土地交付标准,转向更注重规划引领、空

德州市启动“小微工业企业进阶攀升计划”,3年培育300家规上标杆企业

营业收入、创新能力、数字化转型等多维度指标,成为德州市小微工业企业进阶攀升的导航图。近日,德州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并启动“小微工业企业进阶攀升计划”,同时创新建立“小微工业企业进阶攀升重点培育库”。根据这一计划,德州将在三年内推动至少300家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质量领先、效益突出的规上标杆企业。该计划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将入库企业科学划分为“启航期”“成长期”“跃升期”三个梯队,通过线上培训、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