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2月2日北京讯(李文闻 崔岳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
通知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授权主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和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授权主体需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将免费提供;而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这些服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按程序纳入中央定价目录;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则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可授权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在规范定价程序方面,通知指出,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时,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授权主体将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运营机构则可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授权主体将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而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授权主体则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再制定正式的服务费标准。
通知还详细规定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将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这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准许利润将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则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授权主体在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时,需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
通知还建立了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将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评估周期内,授权主体每年将根据运营机构实际收入、销售规模等情况,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对于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则由授权主体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在加强指导监督方面,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同时,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统筹,强化政策联动,推动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同时,鼓励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的地方或行业积极探索,丰富应用场景,创新产品和服务。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有力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