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三中院
大多数情况下,奖励会给人带来荣誉,但对于侯昉来说则要另当别论,16年前乡政府给予的丰厚奖励如今已让他身陷囹圄。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很多地方政府都会奖励纳税大户,在全国范围内,被重奖的企业家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但因接受地方政府奖励而获刑的企业家,却除了侯昉以外很难再找出第二人。
增加1700余万税收被重奖
侯昉原系南京铁路分局下属三家企业(南京铁大运输物资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分局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分局货运代理公司)的负责人。1997年,在原南京市江浦县石桥乡政府招商引资以及优惠税收政策的吸引下,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南京铁路分局将上述三家铁路企业迁至南京市江浦县石桥乡注册纳税。
1997年至2000年期间,侯昉作为三家企业的负责人,因个人工作出色,带领职工不断开拓市场,扩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给石桥乡增加了1700余万元的税收,为当地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对其他企业到石桥乡落户起到了示范作用。根据石桥乡人民政府当时的奖励政策,政府在全额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决定按纳税额的5%(约85万元)奖励企业负责人。
2000年12月,石桥乡人民政府经集体研究,严格按照奖励文件的规定,兑现奖励,由石桥乡财政出资81万余元在南京购置一套住房,奖励给侯昉个人。
当时,侯昉接受奖励房产后,并未办理过户,而是要求江浦县政府出具文件,以证明其奖励的合法性。2003年,江浦县纪委曾对此项奖励进行过调查,并曾明确表示,侯昉的房子经过集体研究,符合政策,没有问题。这样,侯昉才于2005年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3年10月,南京铁路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侯昉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2月,检察院对侯昉提起公诉。同年8月,南京铁路法院以该房产是奖励给侯昉所在单位为由,认定侯昉构成贪污。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3个月,侯昉不服提出上诉。
原上海铁路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房子是乡政府奖励给侯昉个人的,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却以侯昉获得奖励房产是基于其管理企业的职权,应当上交而未上交为由,以贪污罪改判侯昉有期徒刑5年。
原上海铁路中院认为:“侯昉之所以能获此奖励,是由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在当地纳税,其作为企业负责人获得当地政府奖励是基于其行使了管理国有企业的职权,侯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公职行为而获得奖励后,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予以上交,其不予上交而私下侵吞的,依法应以贪污罪论处。”
侯昉案宣判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1日并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法院变成了三块牌子:铁路法院、三中院和知产法院。出于对新的三中院的信任,侯昉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申诉。2016年2月6日,侯昉家属的申诉被驳回。
侯昉案自2013年始,历时近两年,先后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均对侯昉作出了有罪判决。目前,侯昉的家属已逐级申诉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由该院申诉审查庭进行审查。
三家法院的奇葩“判案逻辑”
“连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都理不顺的法院,肯定会制造冤假错案,”侯昉申诉案的代理律师认为,石桥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奖励政策“全额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奖励企业负责人85万元”,是一种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石桥乡人民政府奖励的行政相对人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侯昉”,按照纳税额的5%的奖励比例,企业负责人侯昉应该获得85万元的奖励,乡财政出资81万余元在南京为其购置一套住房,实际尚未奖励够。
可以肯定的是,石桥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奖励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无论是南京铁路法院,还是上海铁路中级法院,以及后来合并的上海三中院,在审理侯昉案中,居然用刑事审判的手段,否定(或“撤销”)行政机关石桥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代理律师认为,这三家法院混淆了“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并以此治罪侯昉。同时,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谋杀”。如果要使这三家法院的判决成立的话,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他们都首创了刑事审判庭“兼并”了行政审判庭。
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侯昉获得价值81万元的房产一套,不是“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而是行政行为确权的行政奖励,而且这种行政奖励并未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撤销。
代理律师戏言道,乡政府也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三家法院的“判案逻辑”,通过乡财政发公务员工资、奖金,这些领工资、奖金的公务员是否都应该以“贪污罪”法办呢?
一位资深行政法学专家认为,上海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更应该正确适用法律、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原有“铁路办案风格”留下的后遗症不能成为“三不管地带”,长期得不到纠正。(常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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