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违法必究。6月30日,因涉嫌触犯妨害公务罪处刑罚的男子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被顺利送达武汉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原因是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期限未满。这是鄂州市首起执行《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案例。
2015年5月10日,鄂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在抓捕吸毒人员杨某某时,遭到杨某某持刀激烈反抗,抓捕民警被对方连捅两刀,伤情十分严重。2015年5月12日经过多方侦查,杨某某被泽林派出所抓获,其因多次吸食毒品,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5月13日杨某某被送至鄂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后经鄂州市戒毒所协调,杨某某被送达武汉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当年6月9日,杨某某因捅伤民警事件,涉嫌触犯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杨某某刑事拘留处罚,泽林派出所遂将杨某某从武汉提回鄂州,并送鄂州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后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后将杨某某送往潜江广华监狱服刑。
时隔一年,泽林所定期开展“执法回头看”时,发现杨某某吸毒案中,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期限未满,同时了解到杨某某于近期将刑满释放出狱。
为全面落实履职尽责工作,决不能放过任何一条漏网之鱼,更不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泽林派出所领导得知情况后高度重视,一边与潜江广华监狱取得联系做好衔接工作,一边安排警力提前赶赴潜江等候杨某某出狱,防止其逃脱。
“我已经办理完了刑满释放手续,马上就可以自由了,你们怎么又来抓我!”6月8日上午,以为可以重获自由杨某某,见到前来接自己的泽林派出所民警显得十分急躁,一度还大吵大闹。经过民警现场教育,杨某某才慢慢意识到自己的错,表示愿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泽林派出所民警通过连续两天作战,辗转三地,行程数千里,最终成功地将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送往湖北省武汉市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据悉,《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文/王厅 邵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