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张士龙)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以及杨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于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至此,经过五年四次审理,鞍山发蓝股份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维护,彰显了法律保护企业、护航经济的正义与决心。
始建于1988年的鞍山发蓝股份公司,历时18年巨大付出,自主研发成功采用无铅非调质生产高强度包装用钢带的工艺和生产包装用钢带自动化生产线。2005年、2007年、通过辽宁省科学技术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结论分别是“该成果填补了国内在无铅化非调质高强度包装钢带生产线方面的空白,该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此间,鞍山发蓝于2002年、2004年和2006年先后申请获得三项国家发明专利。并在《世界金属导报》、《中国有色金属报》、《中国冶金报》等全国性媒体、行业媒体及地方媒体,对鞍山发蓝自主研发的专业领域成就进行了总计30余次的报道。
为维护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鞍山市发蓝钢带厂在有关媒体郑重声明:“我厂创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凡伪造该产品者均视为侵权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2006年至2007年间,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杨某某利用技术服务的机会,了解到该生产线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2007年7月便开始制造并出售含有鞍山发蓝商业秘密的感应加热炉该技术。2012年又与掌握了生产线的部分商业秘密并盗窃公司全部设计图纸的原设备部部长王某某相互勾结,利用窃取的设计图纸,制造并出售含有鞍山发蓝商业秘密的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线。

2013年鞍山发蓝开始司法维权。2019年12月30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判决,因对赔偿金额和杨某某量刑的问题,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杨某某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重审办理案件期间,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多次深入到鞍山发蓝公司钢带包装生产线现场,了解、探讨包装钢带及生产线技术更新迭代的沿革,厘清本案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底层逻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及杨某某违反约定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第47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4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52.45万元。重审宣判后,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及杨某某再次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终审判决书,鞍山发蓝负责人说:鞍山发蓝从一个村办集体企业,一步步走到今天,在30多年的经营中,企业脚踏实地遵纪守法,担当起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我们在同行业中是享有盛名的标杆企业,我们的无铅非调质工艺和自动化生产线一直独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国内同行业广家喻户晓,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
由于商业秘密被盗卖全国十多家企业使用,给鞍山发蓝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造成本行业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破坏了市场秩序。法官及检察官的专业精神,令法律的公正得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鞍山发蓝负责人说:优秀的营商环境,让我们企业发展壮大会更有信心,企业的科技创新动力更足,一定要为鞍山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