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行超过17年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程序规范完成从“试行”到“正式”的关键一跃,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制度迎来法治化升级。
中经联播讯(顾国红 王研 杨惠)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2008年发布的试行办法同步废止。
这项新规共二十五条,以规章形式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原则与全套程序要求,核心在于为监管执法行为本身“立规矩”。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亮点在于清晰界定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关系,为大量“中间地带”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从“试行”到“规章”的十七年跨越
监管措施是区别于行政处罚的另一类重要监管手段,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为代表,其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扩散。
自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这类措施在快速响应市场异常、督促机构合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发展与法律环境变化,试行办法的局限性逐渐显现。
对监管措施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其与行政处罚的边界在实践中有时模糊;当事人在面临某些影响较大的监管措施时,其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充分性有待加强。
新制定的《实施办法》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位,不创设新的监管措施类型和适用情形,而是专注于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已规定的各类监管措施,搭建一套统一、透明、规范的实施程序框架。
明晰“罚”与“管”的界限
《实施办法》一项突破性规定,在于清晰回答了实践中一个常见疑问:当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时,应如何适用?
对此,《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基本规则:“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
这一规定经历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优化调整。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立案后不再采取监管措施”,但市场反馈认为,立案不等于最终处罚,若因证据不足等未予处罚,又未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可能形成风险防控的“真空地带”。
正式稿采纳了该意见,将时点从“立案”后移至“处罚”后,并增加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例外条款。这一调整既避免了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理,也保留了在行政处罚程序耗时较长的情况下,为快速阻断风险、保护投资者而先行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空间。
权利保障程序升级
为强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施办法》显著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特别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措施类别。
《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并设置兜底条款。其中,对第七项至第十四项措施,包括“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等八类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
实施机构在采取这些措施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拟采取措施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后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实施机构必须进行复核。
此外,《实施办法》统一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所有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对等的法律救济路径。
紧急情况快速处置机制
强调规范与权利保障的同时,《实施办法》并未忽视监管措施“及时矫正、防范风险”的核心功能,专门建立了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当出现证券公司等机构监管指标恶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时,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豁免事先告知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限制。
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这一机制为处置突发性、紧迫性风险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程序弹性。
但其适用设定了严格的前提和高级别的内部审批,确保“快速通道”不被滥用,平衡了风险处置效率与程序正当性。
程序全覆盖与兜底条款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实施办法》对兜底条款的适用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措施,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同样需要适用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快速处置等核心程序。
此规定源于公开征求意见时市场的建议,旨在堵塞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确保所有实质意义上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无论其名称和直接依据为何,都能被纳入统一规范的程序框架中予以约束。
在实施原则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
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从“试行办法”到“实施办法”,一词之变,反映的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制度从探索成熟到定型完善的进程。随着2026年6月30日实施日期的临近,证监会将做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新规平稳落地。
《实施办法》通过织密程序之网,既为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是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又一重要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