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蒋兆民 张宇晖)
一个曾执掌纪检权杖的官员,却在17年间将公权力化为私产,直至在法庭上低头认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这位曾执掌纪检权杖的副厅级干部,因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3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笑波的腐败行为横跨2007年至2024年,贯穿其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直至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的整个仕途。
此案开创了一个先例——纪委系统内部“清理门户”的决心与力度。作为纪检系统的“内鬼”,陈笑波的判例成为了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注脚。
判决落地:巨额受贿与法律裁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7年。
法院认为,陈笑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于2025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陈笑波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此次审判地点选择在上海而非海南,体现了异地审理原则在重大腐败案件中的运用。
腐败轨迹:从地方大员到纪检“内鬼”
陈笑波的腐败行径始于2007年,当时他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在之后的十二年间,他先后主政澄迈县、屯昌县和文昌市,始终未停止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
法院审理查明,陈笑波在地方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三大领域为他人谋利。这些领域涉及重大利益分配,一直是腐败高发区。
令人震惊的是,2019年之后,陈笑波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在担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后,将腐败行为延续至2024年。这意味着他在执掌纪检权力期间,依然在进行非法交易。
作为纪委副书记,本应是党纪国法的守护者,陈笑波却滥用职权,成为破坏政治生态的“内鬼”。
违纪事实:从政治蜕变到道德沦丧
2025年4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陈笑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于当日公布了查处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陈笑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这些行为表明其已发生根本性政治蜕变。
在违反组织纪律方面,陈笑波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表明其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此外,陈笑波还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这些行为凸显其廉洁底线彻底失守。
最为严重的是,作为纪检干部,陈笑波违规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泄露工作秘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纪检机关的公信力。
纪检“内鬼”的危害与警示
陈笑波案揭示了纪检系统“内鬼”的双重危害——既作为腐败分子,又破坏反腐机制。他违规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泄露工作秘密,实质上是在破坏反腐败的“免疫系统”。
这种“灯下黑”现象的危害性远超一般腐败案件。当监督者自身腐败,不仅会导致个别权力滥用,更会瓦解整个监督体系的有效性。
陈笑波案件也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即使是在纪检系统内部,也存在被腐蚀的风险,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
该案的查处过程表明,纪检监察机关勇于“刀刃向内”,不护短、不遮丑,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腐败链与系统性治理
陈笑波案的判决体现了系统性治理思路。从土地购置到工程承揽,从职务调整到执纪执法干预,陈笑波的腐败行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交换链。
腐败链的发现与切断,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机制。例如,在土地购置和工程承揽领域,需要加强公开透明和竞争性分配资源。
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应当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陈笑波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暴露了选人用人机制存在的漏洞。
对于执纪执法活动的干预,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记录、报告和问责制度,防止类似陈笑波违规干预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再次发生。
陈笑波案件展示了中国反腐败机制的自我净化能力。从2025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到7月被公诉,再到2026年1月一审宣判,整个案件处理过程迅速而有序。
此次判决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无论是谁,无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反腐败斗争没有禁区,也没有例外。
对于纪检系统而言,陈笑波案是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促使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