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22 文章来源:浙国税函〔2013〕271号
纳税服务社会化是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以协作服务、志愿服务、援助服务等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社会化协作,形成税务机关服务和社会主体服务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工作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平台建设,扩大服务主体,拓展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涉税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组织、纳税人维权组织等社会服务资源的服务辐射能力,提升纳税服务社会化效果,满足纳税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努力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公共服务成本,根据总局《“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现提出加强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工作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部门协作,组织协调涉税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组织、纳税人维权组织等社会服务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依法服务的必要延伸和重要补充;是税务机关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纳税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综合效能的客观需要;是税务机关引入第三方主体,拓展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沟通纽带桥梁,共同提高税法自愿遵从,降低遵从成本和涉税风险,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发展的有益举措。
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总局《“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充分挖掘与利用政府部门、涉税中介组织、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组织、纳税人维权组织等服务资源,依托信息技术,不断扩大服务主体、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制度、畅通诉求响应,逐步完善由税务机关提供基础服务和社会组织提供延伸服务相结合的纳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全社会税法遵从。
二、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主要内容
根据总局《“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浙江国税实际,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主要内容有:
(一)夯实税法遵从社会基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教委、招商局、大专院校、财政地税等部门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借助他们的教学和工作平台,设立税法宣教室、创业辅导站、纳税人学校等,通过集中培训或网络教学等形式,对财务经理、办税人员等进行税收政策专业培训辅导,对即将就业或创业的大学生进行税收知识普及,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税收知识启蒙,促进整个社会形成正确税收观念,不断夯实税法遵从社会基础。各级国税机关要制订相应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定期开展相应活动。
(二)培育咨询宣传社会力量。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社区服务网络和基层村民居民自治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知识普及性宣传,保障城乡税法宣传辅导覆盖面。有条件的国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与第三方涉税咨询服务平台的合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政策业务支持,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成为相对成熟的社会服务宣传咨询机构,更广泛地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免费宣传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宣传咨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促进办税服务社会合作。切实方便农民办税,各级国税机关要发挥既有优势,针对农产品集群状况,研究制定区域服务方案,要积极做好与乡镇街道、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采取委托、联建等方式设立农村涉税服务网点,实现多功能涉税服务,切实方便农村纳税人办税。深入推进集约化办税,对流通行业比较发达区域,要积极做好与政府办事中心、财政地税、乡镇街道、市场主办方等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设立代征办税网点或窗口,建立并完善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建立税收征管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满足纳税人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税银库合作,切实增进与各商业银行合作,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在线缴纳;完善个体工商户银行扣缴服务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缴税;引入POS机等设备,方便纳税人在办税窗口零星税款的缴纳;加强与网上交易平台合作,积极探索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扣缴税款等。
(四)充分发挥涉税中介作用。坚持鼓励、引导、培育和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大力发展涉税中介专业服务。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能力;联合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注册税务师公益服务工作机制,每年开展免费公益服务项目;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促进其有序发展,切实发挥以注册税务师行业为主的涉税中介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大力开展志愿者行动。各级国税机关要大力引导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纳税服务,大力扶持与促进志愿者组织发展壮大,大力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使之成为涉税社会服务生力军。要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协调沟通,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标准等,为志愿者组织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和业务扶持,创造志愿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条件,提升志愿者纳税服务社会效果。要加强与当地团委、大专院校和科研咨询等机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团队建设,要特别注重引导吸收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企业财会人员、大专院校学生等专业人士加入志愿者团队。
(六)扶持引导社会涉税维权组织建设。各级国税机关要注重与当地相关社会团体、协会合作,积极倡导、扶持纳税人社会维权组织建设,如成立“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俱乐部”、“纳税人联合会”等,注重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宣传教育,畅通纳税人诉求表达通道,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司法等部门开展合作,成立税收法律援助中心,无偿为中小企业提供涉税法律援助。
三、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工作,加强宣传、形成共识,促使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到纳税服务工作之中;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地税、财政、工商、质监、银行等部门协作与配合,实行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能力;要提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必要的人财物保障;要努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社会自发工作氛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持续服务。
(二)协调关系、形成合力。要正确处理国税机关和社会服务主体关系,国税机关是纳税服务的工作主体,又是社会服务的倡导者、发起人和协调者,既要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又要引导其它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到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同时切实加强对其它社会服务组织的业务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对效果显著的社会服务要及时进行总结,激发服务动力。要正确处理国税机关依法履行服务职责和发挥社会化作用关系,国税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责,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更为全面、方便、差异化的涉税服务。要正确处理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关系,凡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提供的涉税社会服务都应是无偿服务,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项目除纳税人自愿付费服务项目外都必须无偿。
(三)总体推进、分步实施。各市县局应按照省局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提出实施意见,细化确定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分步实施,力争5年内初步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架构。各地应及时将实施意见上报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