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 见习记者郝翊唯】记者今日获悉,2019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温州瓯海区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查证属实,予以行政处罚。

据处罚决定书(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载,2017年6月至10月,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为某气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C22XXX,被保险人为某气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C30XXX、浙C26XXX、浙C26XXX、浙C22XXX、浙C22XXX、浙C22XXX、浙C07XXX等8辆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时,将本应按照营业货车保险费率进行承保的上述车辆以非营业货车保险费率进行承保。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实际收到车险保费39780.33元,按照营业货车承保的情况下,应收车险保费为69600.59元,共计影响保费收入29820.26元。
该公司违背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现责令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时任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负责人纪文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此前,国寿财险还多次触犯法律红线。
据处罚决定书载,去年,国寿财险因投保人联系电话虚假,编制虚假业务、报表、资料,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违法行为,多次受到保监局的警告和处罚。

自降保费近半成
从处罚决定书来看,国寿财险瓯海支公司将营业货车险按非营业车险收费,实际收到的保费明显比营业性货车车险保费低近一半的收入。
看似其吃亏的背后
在保险公司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记者看到,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免赔藏在其中
有网友反映:某公司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为他人运送货物,运送途中被保险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该公司向其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非营业被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行为,直接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了该公司的请求。
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该条还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的将本是营业性用车的保险按照非营业性用车的保险与商家签订保险合同,实则属于坑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人在消费者咨询车险时,最好告知消费者“营业性用车”与“非营业性用车”的区别。但保险人没有告知消费者时,消费者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一定要弄清楚合同的每个条款细节后,再行定夺。以防止保险人存在投机心理,来坑骗广大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