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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突变致5亿项目搁浅 江西法院“府院联动”调解守护企业信赖利益



中经联播讯(李怀亮 许修德 郑成明)因国家生态保护政策调整,江西某县政府与某生态公司签订的5亿元级渔业养殖开发协议被迫终止,企业前期投入的数千万元面临“打水漂”风险。2025年9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企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这起历时三年的行政协议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生态补偿”创新模式圆满化解,成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主动担责、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标杆案例。


政策突变:5亿生态项目戛然而止

2018年,某县政府为深化生态经济合作,授权县属国企与江西某生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县域内特定水域开展渔业养殖、垂钓旅游等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预计5.2亿元。生态公司随即投入2300万元用于水域测绘、设备采购及生态修复前期工程。然而,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部将该水域划入“长江流域重点禁养区”,项目被迫叫停。


“我们完全按照政府规划推进,突然被通知停工,损失如何承担?”生态公司负责人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县政府则认为,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仅同意返还企业已缴纳的300万元保证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调解破局:府院联动算好“生态账”与“经济账”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未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而是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政府不得以政策调整为由毁约”的规定,主动启动诉前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法院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组建专项调解组,邀请水产养殖专家、法律顾问参与,重点破解两大难题:


损失认定标准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态公司投入进行审计,确认直接损失包括水域测绘费、设备定制款、生态修复工程款等共计1876万元,剔除可迁移资产后,认定需补偿金额为1520万元。

补偿资金来源创新:县政府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中划拨补偿款,同时与企业约定将未开发水域纳入全县生态旅游规划,未来通过“生态收益分红”形式弥补财政支出。

2025年1月1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当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县政府一次性支付1520万元补偿款,生态公司承诺将水域移交政府统一管理用于生态修复。法院同步发出司法建议书,推动县政府建立“政策调整风险评估+企业损失预警”机制。


司法护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践突破

该案调解书明确援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强调“行政协议的稳定性关乎政府公信力”。主审法官王某指出:“政策变动虽属公共利益需要,但企业基于政府承诺的投入构成合法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应通过补偿实现利益平衡。”


典型意义:


制度创新:首次在行政协议纠纷中引入“生态补偿+经济补偿”双轨机制,既守住绿水青山,又避免企业“流血破产”。

效率提升: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用147天,较传统诉讼模式节省60%以上时间,企业维权成本降低400余万元。

示范效应:推动全省11个设区市出台《行政协议履约保障办法》,明确政策调整需提前6个月告知企业并预留补偿谈判期。

专家点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注脚

“这起案件的解决路径具有三重突破。”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某分析,一是将“信赖利益保护”从理论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补偿标准;二是通过“府院联动”打破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僵局,县政府“一把手”全程参与调解;三是为同类案件提供“政策变动风险分担”的裁判规则,即“谁引发风险,谁承担主要补偿责任”。


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江西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行政协议纠纷237件,企业获补偿金额达8.7亿元,调解成功率同比上升4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表示:“我们将持续深化‘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涉企纠纷解决模式,让企业家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



新闻背景链接: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报告:全省禁养区水域面积较2018年扩大37%,涉及退出养殖企业1200余家,补偿资金总额超45亿元。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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