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东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东某与被害人安某系同村人,2016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东某酒后在海晏县甘子河乡乡政府丁字路口与被害人安某发生口角相互撕打,被告人东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安某左侧肋部捅伤,致使其住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安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东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安某的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安某也有过错,据此,对被告人东某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得知判决结果的东某十分后悔,没想到因琐事斗殴会发生如此严重后果。该案告诫大家应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切勿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严重的后果。 (杨玉山 才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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