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原告不愿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件撤诉处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践行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016年6月29日,同仁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但在开庭当天,原告张某一直未到庭参加庭审,主审法官电话联系原告,其表示不愿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对于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会以传票和出庭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应当按照法院的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推却其他事务。若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查无正当理由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应按原告撤诉处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是案件主体,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参加诉讼活动。本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实为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裁定本案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杨玉山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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