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在找工作时,“已婚二孩”成了新的录用优先条件。(2017年3月9日添加到日历
工人日报)
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员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这一方面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不人道,另一方面也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知晓的。之所以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还在于用人单位想避免因女员工怀孕带来的以“生育成本”为主的一系列“麻烦”。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调研,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两次生育,将给用人单位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在法律法规与生育成本的双重挤压下,用人单位便采取了以其他理由辞退怀孕女员工的方式来避免承担女性的生育成本。
女性一向被看作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来自社会、政府、家庭的多方关爱,但并不等于政府可以把生育成本全盘转嫁给用人单位。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女性孕期权益作了规定。与此同时,与女性建立劳务关系的企业不言自明地承担起保护女性孕期权益的责任。但是,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间,政府仅仅扮演着政策制定和保障者的角色,却并未体现出“实质支援者”的色彩。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少企业越来越难以承受这份美好的“重担”。
单丝难成线,独木不成林。政府应为自己赋予政策制定、保障者和实质支援者的“双重色彩”,与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才能真正让女性在就业时不被“性别歧视”,也使企业乐意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事贡献力量。(文/周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