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样,做为献爱心的慈善行为将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意味着那种“街头行乞”式随缘慈善将一去不返。
依据该草案,今后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但当人们遇到困难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从而“为爱正名”。
依据该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该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就让慈善组织成为独立的负有法律效力和责任的法人组织,而既然是非盈利性的,就没有必要和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有任何利益往来和既得利益的输送,保证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在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这些都表明,建立一级慈善组织没有长期投入和准备是不行的,慈善法就是要把慈善机构建成独立于政府又辅助于政府的履行社会服务义务的非官方机构,说白了,就像城市公政服务投入一样,只不过是帮助爱心人士通过合法渠道用筹款来服务于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这种纳入政府监督下的机构远不同于过去一个公司就可成立一个慈善部那么随意和简单了,其目的和动机就更加单纯。
依据该法,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不违法。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规定了,今后在网络上发布任何求助募捐信息均属违法,因为个人必须通过与慈善组织的合作来完成募捐,这样你的求助内容才会被公证机构证实并追踪,任何虚假的求助都将没有漏洞可钻,那种在街头无法确定是否同情一个求助者的时代一去不返,有着责任义务的慈善组织可以“为爱正名”。
“一人受难众人扶”一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正如见义勇为一样,如果不规范、不立法,就会让正义变味,让正能量发挥不出应有的力量。《慈善法》的及时出台,将极大地调动全社会的公益力量通过正规渠道投身善业,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