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沈阳3月14日电(记者王同文 李学坤) 由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是辽宁省出台的首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该项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旨在为推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融资、人才、拖欠账款、“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据了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针对辽宁省省情先后借鉴了国内11个省份的相关立法文本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召开7次各类企业座谈,实地走访沈阳、大连、营口、铁岭等地区的各种所有制、各类产业规模、涵盖一二三产的数十家企业,历经30多次修改,最终成稿。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共39条,主要规范了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三方面重点内容。
《条例》明确了企业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同时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诉求。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是依法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企业权益的重要内容。《条例》将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法制化,在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获得资金扶持、鼓励加强研发创新投入、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如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企业引进的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等等。
《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企业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反映强烈。为此,《条例》对政府履约作出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