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数据造假将追究终身责任





中经联播讯(李怀亮 许修德 郑成明)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来了,这部条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


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对公共监测、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等均作出全面规范,旨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填补监测监管法律空白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


然而,随着监测网络的扩展和复杂化,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也逐渐显现。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指出:“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该条例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大章节构筑监测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共7章49条,结构严谨,内容全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第二章“公共监测”规定了政府和部门的监测职责。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互联互通。


第三章“自行监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监测责任。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等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了监测服务市场。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能力并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


第五至七章分别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形成了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


创新机制引领监测现代化


(1)构建统一协调监测网络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要求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网络。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布局合理、标准统一,又赋予了地方必要的自主权。


条例还确立了数据汇交共享制度,使“共建共享”从原则倡导落实为明确的法定义务,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提供坚实数据基础。


(2)严防严管严惩数据造假


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价值所在。条例通过健全全链条监管体制,对数据造假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在源头严防方面,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并详尽列举了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


在过程严管方面,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了系统监管框架,明确了备案与执业要求,建立服务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制度。


在后果严惩方面,条例设定了从罚款、停业整顿到吊销资质、终身禁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甚至终身禁业。


(3)引领监测技术能力发展


条例敏锐把握了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转型升级指明方向。


条例明确鼓励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应用,要求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集成、管理、服务和共享。


这些规定不仅将提升监测效率,减少人为干扰,更能实现对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实时感知、精准溯源和趋势预警,从而为“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污染提供技术支撑。


多方准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为确保《条例》于2026年1月1日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将开展一系列准备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


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从单纯的环境质量评价,向服务综合决策、评估治理成效、优化产业布局、支撑生态补偿等更广阔领域延伸,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从单纯的环境质量评价,向服务综合决策、评估治理成效、优化产业布局、支撑生态补偿等更广阔领域延伸。


“这意味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定位正在从单纯的环境质量评价,向服务综合决策、评估治理成效、优化产业布局、支撑生态补偿等更广阔的领域延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陈传忠表示。


随着明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与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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