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欧阳雪 刘莎莎)

一项将于明年实施的新规,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精细化、法治化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1月26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一重要规章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失信信息按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这一规定将显著降低企业经营中的“信用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项分类,精准区分失信程度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首次建立了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等;一般失信信息涵盖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等措施。
针对不同类别,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1年,最长3年。
分类管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避免了过去“一刀切”带来的过度惩戒问题。这意味着一个普通警告处罚与严重违法行为带来的信用影响将有所区别,信用惩戒体系更加精细化。
同步修复,解决“多头修复”痛点
新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修复后不仅终止公示,还要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并同步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解决了以往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修复不同步”问题。
“信用中国”网站成为信用修复的统一受理窗口,实行“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这一机制简化了申请流程,避免了企业在多个部门间奔波。
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将为其开设账号,直接通过该平台办理修复业务,确保所有信用修复渠道的统一和规范。
明确时限,提高修复效率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各环节提出了明确时限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认定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审核。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异议申诉机制。对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等存在异议的,信用修复申请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诉,认定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明确的时限规定将有效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降低市场主体时间成本,有助于企业更快重塑信用并恢复正常经营。
助力破产企业,推出临时信用修复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专门为破产重整企业建立了临时信用修复机制。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法院批准文件,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
这一创新举措为困境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限制措施,为企业重整创造有利条件。
当然,若重整计划未执行成功,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确保信用修复的严肃性。
协同联动,打破数据壁垒
针对长期存在的“多头修复”问题,新办法强调协同联动,要求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已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打破数据壁垒,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实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修复。
截至2025年6月底,“信用中国”网站已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183万余条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并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共享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170万余条,基本实现“一次修复、两网同步”。
严查虚假修复,维护信用严肃性
在便利信用修复的同时,新办法也注重维护信用体系的严肃性。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信用承诺严重不实,将记入信用记录。
对于虚假修复行为,相关信用记录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截至2025年6月底,“信用中国”网站累计完成183万条失信信息修复,这一数字在新规实施后有望大幅提升。未来随着新办法的落地,企业“信用救赎”之路将更加清晰规范。
信用修复不是消除过去,而是面向未来。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通过切实改进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市场经济活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