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柏文喜

事件回顾:一纸通知,八年心血成"空"
2022年,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8亿元在仁怀市茅台镇建设的白酒废水处理厂,刚通过验收即被当地工业和商务局以"解除合同通知书"强行接管,企业人员被拒之门外。尽管法院两次裁定政府方解约无效,厂区仍被实际控制长达三年。企业资金链断裂,员工由200人裁减至30人,项目运营收益无法兑现,陷入"赢了官司、丢了资产"的困局。
这一事件并非孤例,而是"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现象的极端写照:前期招商阶段政府承诺优厚,一旦项目投产、现金流稳定,便借环保、安全、公共利益等名义"收网",将民营资产纳入地方控制。
深层症结:行政优益权异化与司法救济失灵
(一)招商引资协议性质模糊,行政优益权缺乏"紧箍咒"
招商引资协议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双重属性。现行司法解释赋予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下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优益权,但对"公共利益"界定模糊、程序规则缺位,导致"一纸通知"即可撕约。仁怀市正是以此为由,绕过司法程序直接接管项目,使契约精神沦为空谈。
(二)地方保护主义架空司法,"最后一公里"执行难
遵义中院已两次驳回政府起诉,确认解约无效,但厂区仍被实际控制。司法裁判在地方权力面前失去强制力,暴露了"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的顽疾。法院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不仅损害投资者权益,更动摇了法治信仰。
(三)财政压力下的"趋利性执法"冲动
茅台镇白酒产业年产值超千亿元,环保治理费、滞纳金每年数亿元。项目稳定运营后,巨额现金流成为地方政府眼中的"肥肉"。在财政增收压力与债务化解任务双重驱动下,个别地方将优质民营资产视为"唐僧肉",借环保、公共利益之名行"收权夺利"之实。
营商环境法治化必须破解"三大不对称"
我在多篇评论中指出,当前营商环境存在"权责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救济不对称",是"新官不理旧账""选择性执法"屡禁不止的根源:
1. 权责不对称——政府享有行政优益权却缺乏对等责任约束;
2. 信息不对称——政府掌握审批、监管、执法全流程信息,企业处于被动;
3. 救济不对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窄、周期长、赔偿低,难以弥补企业损失。
他呼吁,要以"负面清单+程序正当+责任追溯"三管齐下,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企业与政府真正平等地站在法律同一起跑线上。
破解之道:用法治化重塑政企契约
(一)立法层面:尽快出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特别规定》
1. 明确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统一受案标准和裁判规则;
2. 细化政府单方解约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引入听证、评估、备案等刚性环节;
3. 建立"先行赔付"机制,政府违约先由财政垫付,再向责任人追偿,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执法层面:建立"招商引资承诺台账"与终身追溯制
1. 所有书面承诺统一入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审计、媒体监督;
2. 对"新官不理旧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纳入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3. 将营商环境评价与干部选拔、财政转移支付直接挂钩,让破坏营商环境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司法层面:设立跨区域行政协议专门法庭
1. 借鉴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经验,在贵州、重庆等招商引资大省试点设立"行政协议法庭",实行跨区域管辖,防止地方干预;
2. 引入"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机制,对政府强行接管、断水断电等行为及时喊停;
3. 大幅提高违法行政赔偿标准,探索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得不偿失"。
(四)社会共治:发挥媒体、商协会、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
1. 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组成,对政府履约情况进行年度打分;
2. 鼓励行业协会发起"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对地方政府履约、履约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并与金融机构、上下游企业共享;
3. 对重大涉企纠纷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开听证",让专业意见和社会监督成为政府决策的"安全阀"。
为高质量发展守住法治生命线
遵义8亿投资事件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权力任性"对营商环境的杀伤力,也照出了司法救济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的脆弱。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已颁布,中央多次强调"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自己人",关键在于能否用法治给企业家们一颗真正的"定心丸"。
破解"招商容易守商难",必须让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让司法裁判在执行环节长出牙齿,让失信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一纸公文冷似铁"的悲剧重演,才能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底座。
作者简介
柏文喜:众和昆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多个基金管理公司顾问、合伙人及多个城市经济发展顾问、金融与产业发展顾问,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士生特聘导师、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研究与发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房协城市更新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全经联商业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中华购物中心联盟(两岸四地)主席助理、亚洲品牌协会副主席、中促会PPP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