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疫情动态| 大量假冒口罩流入市场 如何斩断问题口罩制售链条?

斩断问题口罩制售链条

● 目前各类假冒伪劣口罩有10多种,有些是仿制品牌口罩,有些没有认证和标准,甚至还有些疑似二手口罩

● 制售假口罩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 购买口罩时要看口罩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医用口罩的标准较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为重要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刘金波

有人说,“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一是人心。”疫情之下,生死之间,人性之恶在利益面前暴露无遗。由于口罩对隔绝病毒有显而易见的作用,人们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这个时机,为牟取暴利大肆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2月1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当地警方捣毁一个制售假冒口罩的黑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口罩加工厂生产线3条、设备8台。经查,该窝点已销售假冒药械口罩200箱(每箱1万只)。

这只是近期不法分子制售假口罩的冰山一角。据《法制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类假冒伪劣口罩有10多种,有些是仿制品牌口罩,有些是仿制进口口罩,有些没有认证和标准,甚至有些疑似二手口罩,有异味、发霉等。

不法分子瞄准商机

大肆制售伪劣口罩

据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介绍,目前国内口罩主要分三种:

第一种是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目前医用口罩主要是这三种,生产此类产品,需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目前均需要10万级以上的洁净车间,并具备微生物试验能力和相关理化试验能力;

第二种是劳保口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向省级技术监督局申请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即“LA”认证);

第三种是日常防护口罩,此类口罩的制售程序相对简单,不用办理任何许可证照,将产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标准送检,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即可上市销售。

“销售口罩,需要劳保防护用品营业资格证,办营业执照时可选。如果是医用口罩,还需要取得医疗器械营业资格证。”郑雪倩说。

然而,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随着市场上的口罩日渐紧缺,一些不法分子便钻了这个空子,制售假口罩。

近日,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斩断了一条售卖伪劣口罩的链条,抓获两名嫌疑人,他们在疫情期间一周卖了59.5万只伪劣口罩、获利近20万元。经初步查证,这些伪劣口罩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只有薄薄的一层,有很多孔隙,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很难起到防护作用,增加了被疫情感染的风险。

无独有偶。2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会同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和辖区派出所,在对城关区五里铺万商国际A座“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突检时,现场查获外包装为韩文、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三无”口罩104箱共1万个。

人身安全不容侵害

从重处罚制假售假

在全民战“疫”的当下,制售假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众的哪些权益?

郑雪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首先,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其次,损害了其他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知识产权。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假口罩作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医疗产品,将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疫情严重时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等。售卖假口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益。

在郑宁看来,制售假口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003年SARS暴发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该规定与两高发布的《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疫情解释》)同日施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行业标准,将其纳入医疗器械严格管理的范围。

“因此,制售假口罩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疫情解释》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郑宁说,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制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口罩,则可能构成本罪。

郑宁建议,当前处于疫情敏感时期,司法机关侦办假口罩案一方面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还要在办案中兼顾国法、人情,防止机械司法;另一方面要注重源头防控,助力打好防“疫”战。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于高发期,口罩防护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案件反映的口罩供货上家,应督促侦查机关强化对上家证据的调取,要求尽快联络或联合当地执法机关对相关地点进行核实查处,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

谨记真假识别方法

发现售假及时举报

目前,市场上的假口罩让人防不胜防,如何才能快速识别真假口罩?

据郑雪倩介绍,首先,要仔细看包装,看其是否完整,是否清洁到位,字迹、标识是否清晰,尤其是生产日期、厂家、KN95等此类标识;其次,去官网查证是否有此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最后,去正规药店购买。

郑宁建议,购买口罩时要看口罩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医用口罩的标准较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为重要。

他进一步解释称,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于2011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医用防护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医疗工作环境下,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自吸过滤式医用防护口罩。该标准的4.10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由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为医药行业标准,于200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医用外科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使用说明及包装、运输和贮存。该标准规定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

“GB是国家标准,YY是国家医药行业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郑宁说,人们如果发现假口罩,要及时拨打12315举报;如果发现重大情况,还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如果发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可以打开国务院办公厅的疫情防控线索小程序,进行留言。


【责任编辑:王海珠】

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数据造假将追究终身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来了,这部条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对公共监测、自行监

镜鉴正义:全国公安机关配发130万部执法记录仪,构筑阳光执法新防线

全国公安机关已为一线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130万余部,全程现场记录,让民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自觉依法履职。这一数据标志着我国警务装备智能化建设迈入新阶段,执法透明化进程实现里程碑式突破。技术革新驱动执法范式变革2025年警用执法记录仪市场规模预计达12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12.3%。公安部最新修订的《警用装备智能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实现执法记录仪全

漳浦法院开展集中强制执行行动 执结案件24件到位金额927万元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漳州漳浦法院积极响应市中级法院部署,全面投入“八闽‘执’击,惠民安商”全市集中强制执行行动。本次行动由院长一线指挥,调集警车5部、干警24名,聚焦涉企、涉民生等重点案件,精准发力,成效显著。

财政部出新规压实会计责任,首推“责任清单”治理财务乱象

会计信息质量不仅关系微观投资决策,也关乎宏观调控效能。一份清晰的会计责任清单,将成为构建高效会计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基石。财政部11月10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首次将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会计工作责任系统梳理为清晰的会计责任清单。这份七大部分构成的《意见》旨在解决当前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存在的责

(首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在京隆重举行

密切呼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汇聚国内权威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通过系统化、多元化的讲座和研讨活动,深入解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和创新路径,全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网络直播打赏乱象招重拳整治,中央网信办启动两个月专项行动

低俗引诱、虚假人设、诱导未成年人、刺激非理性打赏——这些网络直播中的突出问题将成为未来两个月专项整治的重点目标。10月28日中央网信办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此举旨在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聚焦娱乐性团播、私域直播等易滋生直播打赏乱象的重点领域,从严打击四方面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督促平台完善直播打赏运行规则,健全直

厦门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服务型执法 为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温度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打造有力度、有精度、更有温度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

跨境数据流动获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新规落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公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制度全面落地,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办法》对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适用情形、申请方式、认证要求及证书有效期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同时

里程碑!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修正十周年七大标杆案例,直指征地拆迁、环保执法痛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之际发布七大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复议监督、环境公益诉讼、知识产权保护、民行交叉争议解决等核心领域,以“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司法智慧,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办结非诉执行案件208.5万件,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案例一:部委行政复议被撤,司法监督显威在“

司法部发布涉企执法典型案例,专项行动为企业挽回损失150亿元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涵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纾困结合”的核心要义,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实践经验。规范涉企行政执

以法治力量畅通民意 用智慧服务赋能营商 - 唐山率先以立法推动12345热线由利民向助企延伸

热线兴,则政务通、民心顺。“有事找政府,就打热线12345!”如今,在唐山,12345不仅是一串数字、一条热线,更是政府倾听群众和企业诉求、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日前,唐山市交上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为12345热线高质量发展按下了“加速键”。《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8月29日唐山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迎来首项国家标准,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一项旨在打通个人信息安全跨境流动通道的国家标准正式亮相,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GB/T 46068—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个人信息跨境安全管理领域的首项国家标准,这一文件规定了跨境处理个人信息时相关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全球法治盛会 | 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人工智能时代全球法治大会即将召开

10月3日,适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75周年,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人工智能时代全球法治大会将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作为新中国第一所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

厦门海渔执法:内陆执法“零距离” 守护水域“生态线”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通过不断探索,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完善执法机制、推动源头管控、加强部门“串联”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与生态平衡,为内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护渔氛围 支队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渔村、社区、学校等地广泛宣传。

福建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竞赛在三明成功举办

 以赛促学强根基 调解赋能筑和谐2025年9月17日,由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主办,三明市总工会、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的福建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竞赛在三明市委党校礼堂顺利闭幕。

《企业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划定边界,破解“滥用与侵权”困局

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就业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与市场公平竞争。竞业限制滥用问题凸显,政策出台迫在眉睫近年来,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部分企业随意

保定市治理职业索赔案例入选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创新实践

 9月8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第三届营商环境论坛发布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十大案例,河北省保定市“‘斩’职业索赔乱象 ‘创’清朗营商环境”成功入选。据了解,今年4月,保定市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为“打击恶意索赔,部门协同治理机制”试点城市。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