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拯救“问题少年”亟待激活更多法律手段

8月17日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再刺痛社会公众的神经。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

而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工作中,有一个问题各界高度关注,那就是收容教养。草案二审稿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而是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如何对待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些业内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某种角度讲,收容教养制度的去留及改革,是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法成败的关键所在。收容教养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该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对于一些低龄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矫治?一系列问题值得考量。

收容教养制度存缺陷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屡屡见诸报端,极大地刺激着公众神经。此前,在今年8月初召开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

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借鉴了前苏联、朝鲜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收容教养”一词最早出现于1952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6年中央有关部门文件首次明确将收容教养作为针对犯罪行为尚不够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

1979年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至此,收容教养作为一项制度首次从法律上得以明确。

此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对收容教养的执行内容、适用条件等问题作出规定。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收容教养有关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申了刑法中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要求,1999年各省开始建立独立的少年教养管理所(队)。

应当看到,收容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由于多年来实践中一直参照劳动教养程序执行,收容教养并没有脱离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收押集中管理的执行方式,因此出现了诸如“只重视关押,忽视教育矫治”“有收容、没教养”等现象。此外,还有反映认为,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长期与未成年犯共同关押,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而过早贴上罪犯标签,容易使这些孩子仇恨社会,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之后,各地收容教养的数量明显下降,有的地方在消化完2013年之前的“存量”后,未再决定或者几乎不再决定使用收容教养,有的地方虽然仍在适用,但控制极为严格。

“可以说,是立法的不健全导致收容教养措施并不是很成功,没有实现其设立价值和应有功能。”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分析指出,目前收容教养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除了“收容”一词的社会观感不好容易引起误解之外,收容教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还都不是很清楚,收容教养制度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收容教养去留存争议

处置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法律不能缺位。显然,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前期立法过程中,关于收容教养的去留问题就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对于专门教育能否取代收容教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针对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些学者专家持谨慎态度。

“将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混为一谈,跟目前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在苑宁宁看来,专门教育无法取代收容教养。

首先,两者适用对象完全不同。收容教养针对的是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要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更有强度的矫治来纠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而专门教育针对的是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还达不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只不过跟普通学校相比对学生的管束相对更严格一些。因此,如果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放到专门学校,不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就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其次,二者本质不同。收容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措施,专门教育本质上还是一种教育。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而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而是应当司法化。

“因此,收容教养与专门教育,从适用对象、决定程序以及执行方式包括期限来说,完全不是一类措施。而且,专门教育解决不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问题。这些年来,十一二岁的孩子严重暴力事件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法律对这部分孩子并没有足够的强有力的措施。如果再混为一谈,会更加导致没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在苑宁宁看来,立法的相对滞后是问题症结所在,必须找准问题并加以针对性的改革,才能满足现实需要。

可分别设计两种制度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无法处理,也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促使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容易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当前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难题,是如何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预防其再次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

佟丽华建议,针对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分别设计两种不同的制度:专门教育和强制教育。具体来说,专门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办,主要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司法机关配合;强制教育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承办,公安机关对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提出意见,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移交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强制教育以及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佟丽华特别强调,开展强制教育制度,各省几乎不需要再单独建设新的场所。“各省原来一般都有未成年人劳教所,场地都是现成的,原来那些实施严重犯罪但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一般也都是送入未成年人劳教所进行教育矫治”。

 

【责任编辑:欧阳雪】

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数据造假将追究终身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来了,这部条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对公共监测、自行监

镜鉴正义:全国公安机关配发130万部执法记录仪,构筑阳光执法新防线

全国公安机关已为一线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130万余部,全程现场记录,让民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自觉依法履职。这一数据标志着我国警务装备智能化建设迈入新阶段,执法透明化进程实现里程碑式突破。技术革新驱动执法范式变革2025年警用执法记录仪市场规模预计达12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12.3%。公安部最新修订的《警用装备智能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实现执法记录仪全

漳浦法院开展集中强制执行行动 执结案件24件到位金额927万元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漳州漳浦法院积极响应市中级法院部署,全面投入“八闽‘执’击,惠民安商”全市集中强制执行行动。本次行动由院长一线指挥,调集警车5部、干警24名,聚焦涉企、涉民生等重点案件,精准发力,成效显著。

财政部出新规压实会计责任,首推“责任清单”治理财务乱象

会计信息质量不仅关系微观投资决策,也关乎宏观调控效能。一份清晰的会计责任清单,将成为构建高效会计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基石。财政部11月10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首次将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会计工作责任系统梳理为清晰的会计责任清单。这份七大部分构成的《意见》旨在解决当前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存在的责

(首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在京隆重举行

密切呼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汇聚国内权威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通过系统化、多元化的讲座和研讨活动,深入解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和创新路径,全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网络直播打赏乱象招重拳整治,中央网信办启动两个月专项行动

低俗引诱、虚假人设、诱导未成年人、刺激非理性打赏——这些网络直播中的突出问题将成为未来两个月专项整治的重点目标。10月28日中央网信办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此举旨在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聚焦娱乐性团播、私域直播等易滋生直播打赏乱象的重点领域,从严打击四方面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督促平台完善直播打赏运行规则,健全直

厦门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服务型执法 为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温度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打造有力度、有精度、更有温度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

跨境数据流动获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新规落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公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重要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制度全面落地,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办法》对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适用情形、申请方式、认证要求及证书有效期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同时

里程碑!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修正十周年七大标杆案例,直指征地拆迁、环保执法痛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之际发布七大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复议监督、环境公益诉讼、知识产权保护、民行交叉争议解决等核心领域,以“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司法智慧,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办结非诉执行案件208.5万件,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案例一:部委行政复议被撤,司法监督显威在“

司法部发布涉企执法典型案例,专项行动为企业挽回损失150亿元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涵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纾困结合”的核心要义,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实践经验。规范涉企行政执

以法治力量畅通民意 用智慧服务赋能营商 - 唐山率先以立法推动12345热线由利民向助企延伸

热线兴,则政务通、民心顺。“有事找政府,就打热线12345!”如今,在唐山,12345不仅是一串数字、一条热线,更是政府倾听群众和企业诉求、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日前,唐山市交上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为12345热线高质量发展按下了“加速键”。《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8月29日唐山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迎来首项国家标准,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一项旨在打通个人信息安全跨境流动通道的国家标准正式亮相,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GB/T 46068—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个人信息跨境安全管理领域的首项国家标准,这一文件规定了跨境处理个人信息时相关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全球法治盛会 | 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人工智能时代全球法治大会即将召开

10月3日,适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75周年,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人工智能时代全球法治大会将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作为新中国第一所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

厦门海渔执法:内陆执法“零距离” 守护水域“生态线”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通过不断探索,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完善执法机制、推动源头管控、加强部门“串联”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与生态平衡,为内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护渔氛围 支队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渔村、社区、学校等地广泛宣传。

福建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竞赛在三明成功举办

 以赛促学强根基 调解赋能筑和谐2025年9月17日,由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主办,三明市总工会、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承办的福建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竞赛在三明市委党校礼堂顺利闭幕。

《企业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划定边界,破解“滥用与侵权”困局

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就业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与市场公平竞争。竞业限制滥用问题凸显,政策出台迫在眉睫近年来,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部分企业随意

保定市治理职业索赔案例入选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创新实践

 9月8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第三届营商环境论坛发布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十大案例,河北省保定市“‘斩’职业索赔乱象 ‘创’清朗营商环境”成功入选。据了解,今年4月,保定市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为“打击恶意索赔,部门协同治理机制”试点城市。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