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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孩子赚钱 父母“啃小”或丧失监护权

靠孩子赚钱 父母“啃小”或丧失监护权

近日,“吃播小网红”佩琪如父母所愿,真的“火”了一把。“2岁半50斤”“3岁70斤”“马上突破100斤”……镜头前的小佩琪正在胡吃海塞,虽然才3岁,体重却已经超标,身体浑圆,走路时摇摇晃晃。

为了圈流量、博眼球,3岁的小佩琪成了名副其实的“吃播”,父母每天在镜头前投喂各种高热量又毫无营养的“美食”:火锅、烤肉、汉堡、炸鸡、可乐、泡面,还用食量惊人、几秒吃完等猎奇标签吸引粉丝驻足观看。

从某社交视频平台上可以看到,2018年10月,佩琪妈妈的注册账号发布了第一条吃播视频,当时1岁半的佩琪的体重还很正常。2019年8月,2岁半的佩琪再出现在视频中时,体重已经变得有些不正常。今年5月,3岁的佩琪已经超过60斤。

一年多的时间里,小佩琪从最初标题里的“佛系小胖妞”,长成了“走路都费劲的胖小孩”。虽然在直播中,佩琪一直在说“别弄了,别弄了”,可父母还是不停往她吃空的碗里加饭,并称“佩琪马上会突破100斤”。

事态不断发酵,“为了流量伤害孩子”的质疑声频发。网友直言,“佩琪父母靠孩子做‘吃播’赚钱”。对此,佩琪父母则回应称,孩子出生时就很胖,而且家里条件不错,拍视频并不是以赚钱为目的,就是出于娱乐的心态。

对于佩琪父母的回应,网友并不买账。由于投诉密度过大,佩琪父母注册的相关账号和视频被平台封禁。截至账号被封时,佩琪父母发布的短视频中,播放量最高的一条观看量高达55.6万次!

众多网友都在质疑佩琪父母“过度消费孩子”的行为是否违法。然而现实中,各大平台上充斥着各类“奇娃”“萌童”视频,有的少年老成,有的身怀异能,俨然构成了线上的杂耍团:

四川6岁男孩凭借“能喝2瓶啤酒”的视频走红网络,此前每天都要在上学前和放学后直播训练几个小时的走钢丝;

2岁女孩连续一个月在平台上直播唱歌跳舞,每晚近两小时的一场直播,就能给爸妈赚来5000块;

为了直播带货,失去一条小腿的小悦宝成了父母的卖点!父母拍下4岁女孩的伤痛、日常丑态,360度全方位地暴露在网络上。

流量至上的时代,为了获取巨大利益,儿童小网红们一个接一个被父母推到镜头前,他们的健康、隐私和快乐全都被家长抛之脑后。原本该是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年纪,却被父母驯化成赚钱工具。

同样,去年因“飞踹拍照童模”的新闻频上热搜的童模妞妞,因为她没有配合拍摄,被妈妈猛踢臀部,小女孩被踢后踉跄,险些摔倒。被踢后,她愣愣地站在墙角,没有哭,也没有闹,可以看出被打是常态了。当时妞妞才刚满3岁,却已经成为童模“工作”了半年。

短视频流量带来的红利,蒙蔽了他们父母的双眼,利欲熏心的父母似乎已经忘记了,他们还只是个孩子。可谁能看到,这些被推上“风口”的孩子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人生?是否被剥夺了童年的快乐?有没有被虐待?算不算童工?除此以外,我们是否应该将担忧放在整个短视频传播产业链对于儿童权益所构成的整体性、深远性威胁。

律师解读

过度消费孩子,已经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直播、短视频产业的发展,父母选择让自己的孩子直播赚钱的现象越来越多。做主播是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做主播。而且,对于网络直播进行规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对于直播的年龄及权限进行规定。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标准有这方面的规定。

首先,一般认为,以获取打赏、赚取收入而让未成年人开直播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一方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童工。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同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了,文艺、体育单位在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下,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要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的权利。

所以,如果是文艺、体育等行业,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下,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比如常见的童星。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主播或者父母注册成为主播,他们与直播平台之间通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所以不存在非法雇佣童工的问题。

但可以肯定的是,把孩子当作赚钱的“工具”,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这样的家长不仅仅是不称职,甚至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父母“过度消费孩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不得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比如为了赚钱而把3岁孩子喂成70斤、让童模承受过于繁重的拍摄任务等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孩子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再比如因为直播或者拍摄占用了孩子正常学习时间,则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如果经过劝解、教育后屡教不改,且严重损害了孩子的权益,这样的父母还可能丧失孩子的监护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可以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民政部门等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在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三,关于“过度消费孩子”“无节制喂养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的问题,刑法上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持续性的摧残、折磨。而从报道事件的行为和严重程度来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但是这些行为很明显没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没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这就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我们要看到“网红经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创新创造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由此滋生的乱象和问题,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对未成年人直播进行限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建议限制14岁以下未成年人开直播、发视频,仅允许其在父母同意或陪伴的情况下使用。同时,常亮律师也建议各大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准入门槛进行限制,要求网络主播必须具备职业资格,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获得网络主播职业资格。由此,从根源上减少“过度消费儿童”“青少年打赏过度”“沉迷直播荒废学业”等威胁儿童权益的问题产生。

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直播和保障未成年儿童的权益,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做好引导,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和引导教育。让孩子学会管理好时间,不要因为直播而耽误学业;同时要加大线上监管力度,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直播平台认真履行内容审核管理职责,确保未成年人当主播所直播的内容符合互联网监管要求。文/本报记者 王静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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