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办农〔2022〕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我部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部署,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及24家农药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及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2021年部级农药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结果

2021年我部组织抽查农药样品4868个(其中有3个样品为无效样品,不纳入统计范围)。实际纳入统计的样品4865个,合格样品4640个,总体合格率为95.4%,比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96.2%下降了0.8个百分点。不合格样品225个,不合格率为4.6%,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86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1.8%,占不合格样品数的38.2%(不合格产品按标称生产企业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1,不合格产品按被抽查单位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2)。抽检结果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例行抽查产品合格率较高。共例行抽检农药样品3794个,合格样品3644个,合格率为96.0%,比总体合格率高0.6个百分点。

(二)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相对稳定。本次对生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开展了专项抽查,共抽查940个产品(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有重合),合格产品895个,合格率95.2%,比2020年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95.3%降低0.1个百分点。其中,抽检灭生性除草剂产品735个,合格样品710个,合格率为96.6%,检出含有百草枯的样品4个,占灭生性除草剂样品的0.5%,占不合格灭生性除草剂样品的16%。在灭生性除草剂产品中,抽检敌草快产品298个,合格样品291个,合格率为97.7%,不合格敌草快产品中,有3个产品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有4个被检出百草枯(具体名单见附件3),检出百草枯成分的产品占敌草快产品的1.3%。抽检生物农药样品205个,合格样品185个,合格率90.2%,比2020年生物农药产品合格率(81.6%)提高8.6个百分点。

(三)重点抽查产品的合格率偏低。本次对往年问题较多的标称生产企业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共抽查了618个农药样品(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有重合),合格样品567个,合格率为91.7%,比总体合格率低3.7个百分点,比2020年重点抽查合格率91.4%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假农药23个,占重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45.1%。

(四)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检测的4865个样品中,单制剂3689个,占检测总数的75.8%,质量合格3537个,合格率95.9%;混剂1176个,占检测总数的24.2%,质量合格的1103个,合格率93.8%。

(五)杀虫剂质量合格率低于杀菌剂、除草剂产品。在检测的4865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2241个,占检测总数的46.1%,质量合格的2103个,合格率93.8%;杀菌剂1002个,占检测总数的20.6%,质量合格的972个,合格率97.0%;除草剂1431个,占检测总数的29.4%,质量合格的1390个,合格率97.1%;其他样品191个,质量合格的175个,合格率91.6%。

二、主要问题

从检测情况来看,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51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2.7%。未检出的农药有效成分为:阿维菌素、吡虫啉、联苯菊酯、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敌百虫、苦参碱、马拉硫磷、虫酰肼、茚虫威、印楝素、氟铃脲、仲丁威、溴鼠灵、啶酰菌胺、异菌脲、菌核净、苯醚甲环唑、戊唑醇、嘧菌酯、噻呋酰胺、氟环唑、井冈霉素A、多抗霉素B、三环唑、咪鲜胺、2,4-滴、敌草快二溴盐、氯氟吡氧乙酸、胺鲜酯等。

(二)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产品中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53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3.6%。其中,在河南市场抽检出1个氟虫腈产品中含有高毒农药克百威,在湖南、广西、甘肃市场抽检出4个敌草快产品中含有百草枯,在湖北、浙江市场抽检出4个苏云金杆菌、1个虫酰肼和1个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产品中均含有二氯异丙虫酰胺(CAS:500008-54-8)未登记成分。

(三)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136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60.4%。产品中有效成分外的安全控制项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6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7%。

(四)假冒和伪造农药登记证号。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共7个(具体名单见附件4)。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登记证不在有效状态的样品有29个,占不合格样品的12.9%。

三、处理意见

(一)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未取得农药登记、假冒和伪造农药登记证号的,经营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时组织查处违规经营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报请我部依法吊销农药登记证。本次抽样检测中,发现经营2种以上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有17家(见附件5),2种以上假劣农药的标称生产企业有28家(见附件6),以及非法添加百草枯等禁用农药的标称生产企业,今后要把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二)对非法添加百草枯等重点产品要追查来源。我部自2017年连续开展专项监督抽查以来,已产生明显成效。灭生性除草剂中检出非法添加百草枯的比例持续下降,由2017年的3.8%降低至2021年的0.5%。敌草快中检出百草枯的比例由19.0%降低至1.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添加百草枯的产品、非法企业生产的产品(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紧盯不放。经营者所在地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经营台账、物流信息、银行流水等追查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对非法企业生产的产品,由经营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相关核查处理情况总结及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报我部农药管理司(电子版发邮箱:pmd@agri.gov.cn;纸质文件邮寄: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电话010-5919281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责任编辑: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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