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让“村官”贪腐无所遁形
----之九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孟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厚植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迁安市五重安乡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很好地契合了这一要求,通过防治“村官”贪腐,有效促进了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发展,但用“三治结合”的高标准去衡量、去要求,“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要继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也必须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发挥社会各类群体在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中的作用;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大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风尚,依托村规民约、教育惩戒等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唱响主旋律,育成新风尚,为“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创造良好的法治、德治与人文环境。
二、要持续长久的推进“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由于受长期以来传统管理方式的桎梏和影响,人情与“人治”相伴,与法治相悖。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乡村文化背景下,推进“小微权力清单”制度防治“村官”贪腐,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有长远的目标、有中期的任务,同时也要有当前的举措;必须坚持久久为功,拿出啃硬骨头、钉硬钉子的精神,从细从小从实做起,绵绵用力,看准的事一抓到底,“不能频繁换镜头”,不能因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的更替而减小推进力度,更不能一阵热闹之后黯然收场。
三、不能用“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包揽一切
纳入迁安市五重安乡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24项集体权力事项和36项便民服务事项,各有各的界定范围,不能随意跨越,特别是其中的10项党务类日常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尤其不能泛化、俗化。比如,不能把上班迟到早退、旷工或在岗与否、参会与否,作为纪律检查的重点,淡化党委、纪委的“政治机关”职能。类似的问题,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和改进。
四、“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要坚持因时因地制宜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即便是在迁安市境内,也是既有山区又有平原,既有矿区又有农田,既有经济发达乡镇又有经济欠发达乡镇。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一定要注意因地制宜,与各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村的村情实际相结合。比如,大型商品物资与服务采购限额,在经济发达乡镇与经济欠发达乡镇,在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农村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农村,应有所区别;采购经营商户不多、数量较少、所需金额较小且价格比较固定的特殊耐用品,比如村委会大院悬挂的国旗、村党支部进行党日活动使用的党旗等,如果比照着“采购流程”进行“货比三家”的要求进行询价砍价,未免太过机械。
五、严防“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产生“破窗效应”
“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着眼于目前农业农村法律法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措施的实际,以村权运行为切入点,抓住农村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试点先行,步步深入,织密“小微权力”监督之网,是对防治“村官”贪腐、促进“三治结合”发展的一种积极探索。对这一制度本身,不能求全责备;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容忍和默许其存在瑕疵。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现有制度,包括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长期形成的顽瘴痼疾挑战时,不能有任何妥协。比如,村“两委”会记录一定要规范真实,不能让人代替签名,更不能容忍造假;各种资料存档,要坚持随有随存,避免“打捆”集中整理,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内容,而且要内容大于形式,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以一当十”,图有虚名。即便确实由于现实所迫,需要对既有规定作出变更时,也必须在变更前制定详细预案,严密防范违规行为发生。否则,一旦出现“破窗效应”,就可能引发前功尽弃的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要以发展的眼光不断对“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比如,对权力的监督,怎样由“结果监督”更多地向“过程监督”迈进;“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规定的各种各样的项目招投标,怎样在集体经济贫困村(比如需要投标方先行垫资)实现规范运作,等等,都需要深入研究。
图文整理:那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