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规定了“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总共五个方面,其中第二个方面明确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这一规定体现了已经发生了的对外投资偏颇,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投资对象国民众心目中的反感,而且其中还隐藏着国内资本非正常出逃以规避政府监管的另类目的。《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值得指出的是,《意见》也可以看做是政府所做的“窗口指导”。它不是要关上对外投资的大门,也不是要终结行之有效的“走出去”战略。《意见》在做出“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的规定前面,首先是列明了“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的六个方面。在这里就以上所提到的“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的第二个方面来看,虽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受到了限制,但笔者认为似不应做机械的理解,而是切实需要转换思路。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中第一项就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第六项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投资”。这一、六两项的内容绝对不是排斥基本建设投资,而重点是要看:一,是否“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是否属于服务贸易特别是高端服务业的“走出去”,项目本身是否有足够内涵、水准,以及对当地经济产生引领拉动作用;三,建设项目是否懂得善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如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利用国际银团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如亚行、世行、国际金融公司,甚至亚投行的资金等,像目前部分国内企业以国内抵押和担保,从国内银行获取贷款并辗转投到境外房地产的做法,是绝对不可行的。
总的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并不高,仍然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引入高端服务业。有志于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需要在这方面转变思路,既要放弃把境内投机炒作房地产的思路带到境外的“土豪”惯性思维;更不能把境外投资作为少数人逃废国内债,境外发大财的一个个“拆烂污”机会。境外投资需要尊重所在国家的习惯与法律,更需要比在国内开展投资有着更高超的驾驭能力和更开阔的国际视野、有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经营能力。
好在人们已经看到部分优秀的国内民企,暗合了《意见》鼓励的方向。例如波特集团不仅实现了自身在美国的上市,而且正着手沿“一带一路”布局有助于国内和国外实体生产企业实现O2O线下线上销售的波特城项目;而项目建设所需的大额资金,也是考虑通过境外并购、上市和发债的方式进行筹资;与此同时,他们还在致力帮助国内企业境外上市,以此助推民企的“走出去”经营。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关键是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目标是实现与投资目的国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