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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合不合理?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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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近日,这则律师打官司挑战酒店“行业惯例”胜诉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有人表示,延迟退房收取一定费用可以理解,但不能使用“霸王条款”动辄收取高额费用;也有人认为,面对一些所谓的“行业惯例”,必须较真,不能任由侵权“暗箭”屡屡伤人。

“酒店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消费者有更好的入住体验,而不是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月3日,黄文得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敢于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

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

“我们当时就提出了解决方案,认为按小时收费比较合理,但是酒店不接受。” 黄文得回忆道。

今年1月10日,黄文得一行2人,因公办案来到景云岭酒店公司(以下简称景云岭酒店)住宿。到酒店后,选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间,并预付了两间房的费用及押金共计800元。1月11日,因出庭延时,直到15时后,黄文得才急匆匆赶回酒店办理退房,但景云岭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却要多收半日的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最终,景云岭酒店按照两间房、一天半,合计收取了804元,并开具了发票。

黄文得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才是比较合理的。

随后,黄文得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景云岭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

今年8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景云岭酒店系以未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为据,因该规范已在2009年修订后删除该内容,且该规范对住宿时间结算办法已明确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岭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酒店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黄文得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也较为公平,亦能填补景云岭酒店公司的损失。因此,该院判决景云岭酒店公司应退还黄文得多收的房费224元。

“延迟退房”之争从何而来

“延迟退房”之争并非始于今日,在多年前即为舆论所诟病。

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此后数年间,“12时退房”在国内引发多起消费者投诉。2009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当年十大消费维权举措,其中酒店“12时退房”成为中消协要破解的行业潜规则之一。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删去了“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18时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所谓“行业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废止。

应降低“延迟退房”的维权成本

黄文得虽然胜诉了,但该案却留下诸多思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延迟退房如果要收费,酒店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入住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但现实中,许多酒店在办理入住时,担心“延时收费”会影响入住体验,所以刻意隐瞒,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如果酒店对“延时收费”刻意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消费者投诉,应立即制止或予以处罚。为几百元的房费,耗时8个月诉讼,这样的维权成本实在太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避免旅客延迟退房是许多酒店的“管理考量”。

有酒店经营者表示,酒店规定“12时退房”或者“14时前退房”,也是考虑到后续旅客的利益。16时以后会迎来住宿高峰,酒店必须保证有充足时间安排人员整理房间。

但是也有消费者表示,入住的时候,酒店经常以没收拾完为由拖延。为啥退房时,延时就要收费。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酒店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延时退房或能成为酒店业竞争的新筹码。

国内许多酒店虽然原则上12时退房,但对客人14时、15时退房“大开绿灯”,部分酒店还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工人日报 康劲)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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