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发生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专家:有失公平

发生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

专家:相关条款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失公平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陈音江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一些网络应用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单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本协议签订地即上海市××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陈音江说,因反复锁车未果被迫支付车辆调度费一事,他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立案后,被告向该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网络平台服务对象在全国各地,如果规定发生纠纷只能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消费者而言太不公平了。”陈音江说。

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陈音江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说,去年的一天,他在北京扫码骑行××单车抵达目的地后,将车停放在共享单车入栏结算区域内,可锁车时系统提示不在停车点,在附近反复挪车寻找停车点依然无法关锁。

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勾选了“接受1元调度费并继续还车”才锁上了车。在此前后,他多次遇到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

“作为消费者,花钱购买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对方理应提供正常还车服务。将单车停放在划线停车点后,不能正常锁车,对方构成违约;让消费者接受交调度费的方式还车,进一步侵害其合法权益。”陈音江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立案后,被告向该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作出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法院处理。

陈音江随后针对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

在陈音江提供的裁定书中,记者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协议属于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协议中虽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协议条文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针对该管辖条款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故依据前述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记者近日登录多家共享单车小程序、多个其他应用平台小程序的用户协议看到,除个别平台明确用户与平台产生争议后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外,多数平台的小程序用户协议明确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天津市民李先生最近在某景区内扫码租用了××共享充电宝,为手机充电1小时15分钟,被扣了20元。他查看计费规则发现,其一小时收费10元,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与共享充电宝商家协商未果,他决定起诉维权,可看到该共享充电宝《××用户服务协议》后又打起了退堂鼓。

协议这样写着: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跑那么远去打官司,太费劲了。”李先生说,他认为这样的协议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

记者登录多家共享充电宝小程序看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多有类似约定,如果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则不能使用共享充电宝。

记者还登录社交平台小程序、视频平台小程序等多家平台看到,都有类似约定。如某社交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约定:本政策以及我们处理你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争议,你可以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观察,实践中,平台这样约定很常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约定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因为平台企业是单方拟定用户协议,没有和消费者协商,并且面对所有消费者使用的是相同条款。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说,争议的管辖法院涉及纠纷的解决,对消费者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例如法院地理位置不同,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付出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均有所不同。此类条款如果是平台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单方拟定并重复使用,构成格式条款。这类条款的拟定者,即平台,必须尽到提示义务、说明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类管辖权条款无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认为,对于平台企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的问题,法理和实践中并不存在确定性的答案。司法判例显示,在一些核心问题(例如格式条款的认定、提示义务的程度)上,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侧重点。

在尹玉看来,相比其他合同,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地位不平等性更加突出,且经营者可以更轻易地利用技术手段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相关条款。例如利用“默认勾选”“默示同意”等手段,或事实上设置“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的障碍。因此,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条款的审查可能采取更加严格的尺度。

她认为,平台企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相关条款有较大可能构成格式条款;平台企业应当在用户协议中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弹窗、以明显标识相关条文、系统预留阅读时间、要求消费者自主勾选等方式,否则相应条款可能被判定无效;平台企业制定的管辖权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应当显著地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否则相应条款可能被判定无效。

关于如何解决,尹玉提出,考虑到立法和司法领域缺乏确定的判断标准,难以对此问题作出定论。但就如何更好地处理消费者与平台企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权问题,关键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类似情形下应当清楚界定自身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最佳实践”,尽量避免权利侵害和纠纷的产生。

她认为,从经营者角度,既要避免滥用格式条款,又要充分履行提示与告知义务,还要避免增加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即平台企业在制定用户协议时,应避免单方设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是在管辖权约定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所在地和服务发生地等因素,提供更公平的选择方案。还要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充分知情权,例如在协议签署界面设置清晰的提示与解释窗口,避免使用“默认勾选”或“强制同意”等变相胁迫方式。

“在提供多种选择的情况下,还可以清晰标明各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缺点,鼓励消费者自主选择最便捷的选项。甚至可以在管辖权条款中加入多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降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成本与难度。”尹玉说。

在苏号朋看来,如果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必须到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变相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此,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这可以看作一种信号。有关机关可以针对这种管辖争议,探索通过修法或发布有关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规定管辖地选择,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尹玉提出,针对管辖权条款,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地的选择范围,例如优先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或服务实际发生地,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鼓励平台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灵活选择,明确不得以“默认勾选”等形式规避显著提示义务。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公平性审查,尤其是在管辖权条款与消费者诉讼成本之间存在显著不对等时,应审慎认定其效力。

“还要推动行业自律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争议解决的统一规范或示范文本,并对不符合规范的平台进行督促整改。鼓励立法或司法探索在线争议解决(ODR)制度的推广,通过技术赋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实现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尹玉说。(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责任编辑:欧阳雪】

平台规则透明化 新规遏制大数据“杀熟”

一部将深刻改变网络交易生态的新规正式亮相,平台“霸王条款”将被套上紧箍咒。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这部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直指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环节。办法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少数”,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责任。新规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实施大数据“杀熟”、不合理限制经营者自主权

上海营商环境迎9.0版升级,首次回应“反内卷”助力企业轻装前行

从“新春第一会”到“新年第一会”,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步伐再度提前,彰显出这座城市对市场主体的不懈呵护。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海连续第九年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与往年不同,这次大会首次从“新春第一会”改为“新年第一会”,比往年提前了一个月左右,展现出上海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紧迫感。会上正式发布的《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

企业名称申报新规出台,“傍名牌”行为将受严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供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这一新规针对企业名称申报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规则不清晰等问题,为企业提供了从申报流程到相同近似比对的全链条指引。我国已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强力铆合“关键一环”!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征求意见

12月3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份长达38条的征求意见稿,首次为5000余家上市公司的“关键岗位”董事会秘书制定了系统的监管规则。“这是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的监管规定。”证监会起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的最后一天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这部共计三十八条的规则,从职责、保障、任职到追责,

最高法出台管辖新规,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迎破解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为民事案件管辖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划上清晰界限。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这一重要司法文件将于次日(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该批复针对民事案件管辖中的五大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批复的制定源于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精准拆招隐蔽逃债!最高法发布7件典型案例划红线,筑牢营商环境安全盾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7件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覆盖股东滥用权利、夫妻恶意逃债、拒不执行判决等多种常见情形,明确司法裁判规则的同时,释放出全链条惩治逃废债、全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司法屏障。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案例发布现

对外贸易法大修落定!新增“安全发展”条款,数字与绿色贸易获法律保障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也是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阶段、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要法律完善。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十一章八十三条,从立法宗旨、改革举措、发展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和充实,充分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体思路。法律演进历程对外贸易

公安部围剿金融黑产,斩断近300亿“黑灰产”链条

一场持续六个月的全国性打击行动,揭开了金融领域“黑灰产”的庞大网络,也展现出监管部门协同作战的新格局。12月25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的工作成效。今年6月至11月,两部委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果。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在发布会上

吴有龙:“法治雷锋”如何筑牢企业“心安”基石

企业家不怕经营纠纷,最怕心结难解、对司法环境失去信心。法治雷锋宣讲团团长、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有龙认为,企业对司法的期待,不只是输赢,更在乎过程中的尊重——司法既要合法,更要共情,让企业感受到被重视。

信用新政: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百万市场主体迎新机遇

一项将于明年实施的新规,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精细化、法治化新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1月26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一重要规章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失信信息按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这一规定将显著降低

企业减负新政直面“痛点”,三大机制破解“政策不解渴”难题

企业负担感受依然较重,57%的企业期盼进一步降低增值税,国务院减负会议正推动政策从“有”向“优”转变。11月25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第十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柯吉欣在会上表示,将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常态化运行机制,集中解决政策不解渴、不精准、不直达、不便捷的问题。本次会议总结了前期减负工作:今年1-8月,支

皮艺军 | 遵循公共规则 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打好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专家组副组长皮艺军在于近日举行的首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发表的主题演讲引发企业界和律师界的强烈共鸣。11月24日,大讲堂秘书处邀请皮艺军走进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与广大网友进一步深度交流。

中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数据造假将追究终身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来了,这部条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制度框架,对公共监测、自行监

镜鉴正义:全国公安机关配发130万部执法记录仪,构筑阳光执法新防线

全国公安机关已为一线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130万余部,全程现场记录,让民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自觉依法履职。这一数据标志着我国警务装备智能化建设迈入新阶段,执法透明化进程实现里程碑式突破。技术革新驱动执法范式变革2025年警用执法记录仪市场规模预计达12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12.3%。公安部最新修订的《警用装备智能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实现执法记录仪全

漳浦法院开展集中强制执行行动 执结案件24件到位金额927万元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福建漳州漳浦法院积极响应市中级法院部署,全面投入“八闽‘执’击,惠民安商”全市集中强制执行行动。本次行动由院长一线指挥,调集警车5部、干警24名,聚焦涉企、涉民生等重点案件,精准发力,成效显著。

财政部出新规压实会计责任,首推“责任清单”治理财务乱象

会计信息质量不仅关系微观投资决策,也关乎宏观调控效能。一份清晰的会计责任清单,将成为构建高效会计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基石。财政部11月10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首次将分散在各种法规中的会计工作责任系统梳理为清晰的会计责任清单。这份七大部分构成的《意见》旨在解决当前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存在的责

(首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在京隆重举行

密切呼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汇聚国内权威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通过系统化、多元化的讲座和研讨活动,深入解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和创新路径,全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网络直播打赏乱象招重拳整治,中央网信办启动两个月专项行动

低俗引诱、虚假人设、诱导未成年人、刺激非理性打赏——这些网络直播中的突出问题将成为未来两个月专项整治的重点目标。10月28日中央网信办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此举旨在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聚焦娱乐性团播、私域直播等易滋生直播打赏乱象的重点领域,从严打击四方面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督促平台完善直播打赏运行规则,健全直

厦门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服务型执法 为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温度

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打造有力度、有精度、更有温度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