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亲属打出条幅“严惩凶手 为民除害”
5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省高院”)在华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涛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此前的2015年11月25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庆阳中院”)以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磅礴新闻记者|王甘霖 发自甘肃华池
因债务纠纷,被告人张涛将债主(被害人)罗耀珍两枪爆头,致使其当场死亡。张涛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是“激情杀人”、“投案自首”,而在当天(5月5日)的庭审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和被害人罗耀珍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以下简称“诉讼代理律师”)均认为,被告人连开的三枪都是直接故意杀人,而且是有预谋的,也不符合“投案自首”构成要件。

张涛就是在这里开了罪恶的三枪
射上债主头部的两发子弹
罗耀珍系庆阳市三十铺镇十五里铺人,因为多年经商,家境十分殷实;张涛系华池县人,曾于2002年至2007年在部队服役,2010年3月起在华池县林镇乡政府工作,担任计生专干职务。
自从2010年在经商过程中认识了张涛之后,罗耀珍就一直把他当作亲“兄弟”对待,并陆续借给了张涛不少钱。用罗耀珍家人的话说,由于张涛后来不务正业,令罗耀珍非常失望。于是,罗耀珍开始疏远他,并多次向其催要借款。
张涛主动答应2015年2月18日还款20万元,但到了2月17日(大年三十的前一天),张涛只给罗耀珍转款15万元,剩余的5万元仍没有到账。当日18时许,罗耀珍致电张涛及其父亲张川宝(时任村支书),询问为何未能如约还款事宜时,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当(17)日18时许,罗耀珍和随行几位亲朋一同驾车前往华池县找张涛要债。在途中,张涛电话联系到罗耀珍,约好在华池县南河桥附近见面。19时20分,罗耀珍等人和张涛在华池县气象局门口的公路边相遇。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罗耀珍打了张涛两耳光,并让张涛将其父亲(张川宝)叫来。张涛则乘其他人不注意,从自己车的副驾驶上车,并将车门锁住。
上车之后,张涛从副驾驶座跨到后排座,拿起车上的一把单管猎枪,装弹后隔着后窗玻璃向罗耀珍射击,致其头部中弹倒地。见罗耀珍已经中弹倒地,其他人则四处跑散。随后张涛又持枪下车,朝人群追赶并开枪射击,所幸没有命中。
几秒钟之后,张涛再次跑步返回现场,向已经倒地的罗耀珍头部再开一枪,后驾车逃离现场。19点23分,张涛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到华池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
张涛的整个作案过程都被华池县气象局门口的监控视频真实地记录下来,这也是最有力的视听证据。
经华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耀珍因系散弹近距离击中致其全颅崩溃死亡。

张涛(左)和罗耀珍(右)曾经亲如兄弟
“主观恶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一审的公诉机关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了张涛的“投案自首”情节,庆阳中院认为“张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意极强。其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庆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涛与被害人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冲突,继而持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涛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长期持有枪支、弹药,并持枪杀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辩护人则提出,被害人罗耀珍有过错,先打了被告人张涛两耳光。庆阳中院认为,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并不会对被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被告人张涛遇到被害人拳打脚踢时便持枪射击,在公共场所连开数枪,致被害人当场毙命,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持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不能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开第一、二枪的目的是为了吓跑对方,第三枪是在极度紧张、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击发。庆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涛在遭到被害人殴打后,伺机上车,有条件开车逃离时未选择逃离,而有意识地向被害人所在位置开枪射击,致被害人头部中弹倒地。后又近身在被害人头部补射一枪,被告人使用枪支动作连贯,有选择、有针对地击发(注:视频可以证实)。从被告人张涛取枪杀害被害人的系列行为分析,非其极度紧张和意识模糊所能及,因此不存在误杀的可能性。
一审期间,被害人罗耀珍的亲属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请求,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张涛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015年11月25日,庆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甘肃省高院。

庭审后张涛被押往看守所
系列证据与“激情杀人”的谎言
张涛的上诉主要理由一是“激情杀人”,不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二是张涛属于“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涛“非其极度紧张和意识模糊所能及”,实际已经否定了“激情杀人”的说法。
5月5日二审的庭审中,诉讼代理律师则根据证据对“激情杀人”的说法进行了反驳。
证人张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涛上午打猎返回途中,接到过其父张川宝的电话,张川宝让张涛回来先到公司。
张川宝的证言也可以印证,案发当天下午13时许,罗耀珍给张川宝通过电话索要欠款。张川宝让儿子张涛回公司说明情况,并与罗耀珍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此时,张涛让父亲张川宝先回去,并称“我的事情我解决”。
白某证实,下午17时许,张涛从公司下楼与白某换车时,白某欲借枪玩一会儿,张涛则称“我下午还要耍(‘耍’即‘使用’)”。
白某借枪的时间恰好在张涛、张川宝与罗耀珍电话争执之后,张涛所谓的“下午还要耍”只能证明张涛已经具备与罗耀珍见面后如不能谈妥就持枪杀人的准备。
一审期间,张涛向罗耀珍借款的担保人张某某当庭作证:在案发之前,张涛和张某某通电话时说“你让罗耀珍上来,我把家具都准备好了等着他”。法庭当庭询问证人张某某:“家具”指什么?张某某回答:指“作案工具”。
从监控视频得知,张涛从关车门上车到开第一枪射击仅用了6秒钟。如果是“激情杀人”,仅是思想斗争也要超过6秒钟,何况大脑还要将杀人的意思传递给四肢,装子弹、瞄准到发射,这些过程根本无法在6秒钟内从容地完成。而且,枪不存放在后备箱,而是放在后排,子弹也放在副驾位置。这充分说明,张涛在见到罗耀珍之前,就已经做好了精密的布置,是有预谋的、蓄意杀人。
“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
被告人张涛主动投案客观事实,但并不属于法律所界定“投案自首”。认定投案自首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警方、公诉方在对被告人张涛做讯问笔录关于开三枪意图的时候,张涛的说法不一致,甚至出尔反尔。
警方第一次对张涛的讯问笔录载明,“这时候,我想到后排座位下面有猎枪……”,于是他向窗外开了第一枪;“开完第一枪后,心想今天不把他杀了,他就要把我杀了。我顺手抓了两发子弹,在车上装了一发,另一发装在裤兜里……”,于是张涛向人群追赶,然后开了第二枪;“……然后枪口对准地上躺的人身上开了第三枪,具体打到啥位置我没看,我感觉应该打到头部了……我今天不把他灭了,他明天肯定会灭了我,我就朝他的上半身又开了一枪……”,这便是张涛开第三枪的供词。
从第一次的讯问笔录来看,张涛主动投案以后,基本上如实供述了作案动机。但是后来讯问笔录的说法就不断否定这一次的陈述。
其第二次讯问笔录则称“我开第一枪只是想吓唬他们”;“开完第一枪听见车外还有人说话,我就想再开一枪吓唬他们”;“开第三枪在我的意识里面很模糊”。
张涛后来说法越发达到了狡辩的地步,称“没有发现外边有人就开了”第一枪,“心里比较紧张,可能是自动走火”才有了第三枪。
而且,对于被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张涛供述的枪支、弹药来源均无法查证,张涛是有意在狡辩、编造枪支和子弹的来源,故意使提供的每个线索都因客观原因而中断,使侦查人员无法查证。在第一次供述购买子弹时称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兰州买的,之后又翻供称通过罗耀珍介绍的人购买的。张涛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也未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月5日下午17点30分,甘肃省高院第三刑事审判庭休庭,对张涛一案择期宣判。被害人罗耀珍的亲人们在门口打出“严惩凶手”、“判张涛死刑”的横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