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海口10月25日电(张建星)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户籍人口落户,加快破除制约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通知说,除三沙外,海南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海南省外居民,取得海南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通知指出,取消海南省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迁出户籍的条件,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全面推行户籍变动与“三权”脱钩。
通知强调,在试行1年后开展一次评估。海南省公安厅要抓紧制定落户的公安机关具体操作办法,并尽早出台实施。海南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防范“高考移民”相关工作,科学预测普通高中入学需求增长,多措并举增加学位供给。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