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昏侯墓的发掘,以盗墓起,以考古终。这难免使人联想到盗墓与考古的关系。
近年来,盗墓题材的流行文化盛行,盗墓被赋予了一种传奇色彩,广受追捧。同时,考古学界固守在象牙塔内,对考古学的普及和传播又做得远远不够。于是,社会上逐渐出现了“盗墓考古兄弟论”、“盗墓为私盗,考古为官盗”、“为盗墓正名”的论调,也颇能得到许多人的共鸣。在网络空间,有关盗墓和考古话题的争论也层出不穷。因此,本文有必要借此机会,阐述盗墓与考古的异同。
首先,盗墓与考古的性质截然不同——盗墓以获取财富为追求,而考古以科学研究为宗旨。性质的根本不同,决定了盗墓与考古的判然两分:
考古工作者出于科学考察的目的,不仅发掘古代墓葬,也会发掘古代房屋、建筑、桥梁、古生物。而盗墓者的目标只有墓葬;
盗墓者为了获取财富,会不惜一切破坏墓葬。盗墓的唯一方法,就是掏洞;考古发掘总是把保护墓葬放在重中之重,要用到地质学、类型学的多种科学方法;
考古工作者提取文物要经过加固处理、保湿处理、拍照、绘图、编号、登记、逐层逐件提取等多道工序;盗墓者提取文物的过程,只是简单粗暴地掏走了事;
考古发掘更关注文物背后的历史信息和科学价值,盗墓者只关心市场价值大的文物。因此,很多市场价值不大、但学术意义重大的文物,往往被盗墓者弃之不顾,甚至加以损害;
考古发掘所获得的文物属于公有,将会通过文物部门的工作展示给全社会,其研究成果也将造福全人类。盗墓挖坟取宝,尽归私囊。
其次,盗墓与考古也还有一些相同之处。两者都用心地探寻地下的历史存在,都让埋藏许久的古代遗存重见天日。在发掘技术上,考古有时会借鉴盗墓。例如洛阳铲这种发掘工具,盗墓者使用,考古工作者也使用,它在确定墓葬位置上贡献良多;从发掘后果来看,盗墓和考古都令许多珍宝文物、简牍书册起于地下,使失传已久的古代文物、书籍、技术,获致特殊的传播路径。西晋太康年间,汲郡人不准盗掘战国魏王冢,得到了数十车简牍,其中便有《竹书纪年》这样珍贵的古代典籍。这是盗墓含有“考古”因素的例证。
因此,从历史上看,由于这些相似和相同之处,盗墓与考古确实存有一种双生关系。仅仅从发掘主体、发掘技术、发掘后果来看,是无法清楚判明盗墓与考古的——从发掘主体来看,盗墓有私人盗掘,也有曹操、孙权发动的官方盗墓。长沙曾经被称为“土夫子”的盗墓者,很多都参加了后来的考古发掘实践。近年来,也颇有一些考古工作者卷入盗墓犯罪的痛心事例;从发掘技术来看,考古工作者会使用“洛阳铲”,盗墓者也会使用一些“高科技”;而从发掘后果来看,某些技术高超的盗墓者会拿走宝物而不破坏墓室,看起来像是考古。一些不成功的考古发掘,则破坏了墓葬。
但是,盗墓历史源远流长,而现代意义上的考古学只有几百年历史。现代考古学出现以后,考古与盗墓因为根本性质的差异,这种“相同”的暧昧空间便越来越小了。易言之,盗墓可能会有“考古”因素,但考古绝不容许“盗墓”因素掺入。一旦考古工作者监守自盗,他的身份已经从考古者转换为盗墓者,会被立即革出考古队伍;而即便盗墓者挖出文物起到了“考古发掘”的客观效果,他也不可能因此摇身一变,成为一名考古工作者。面对《文物法》支撑的文化秩序,面对中华民族创造的伟大文明,面对逝去古人的尊严,考古与盗墓,一正一邪,一道一魔,其分别是清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