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5月10日海南博鳌讯(通讯员吴厚昆)民营企业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帮助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今年“两会”前后,国家关于民营企业有许多新的政策支持,海南也相继出台许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护身符,是自贸港建设的定盘星。5月9日,在海南博鳌举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高端论坛上,海南中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省法学会理事吴厚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海南中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省法学会理事吴厚昆

吴厚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高端论坛上发言
一、立足“六稳”“六保”、增强责任意识
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公检法司以及市场监督、环境资源、卫生防疫、行政执法等各级各类执法部门,都要有一种关爱、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把民营企业的事情,作为自己的事情;把民营企业家,作为自家人;把民营经济的兴旺,作为努力的目标。
2018年,面对复杂的内外部经济环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六稳”方针: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要求做到“六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六稳”和“六保”,哪一条也离不开民营企业,就业、民生、市场主体等方面,更是必须以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为主体。自由贸易港建设,民营经济的比例会更大,规模会更大,贡献会更大。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就是支持自贸港建设,就是支持民生、就业,就是支持和改善我们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二、加强产权保护、稳定发展预期
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奋斗,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国民营企业在这一重要转变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民营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执法机关也要不断创新、持续努力,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动能,营造更加优良的创新环境。
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明确要求:对于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特别要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检察机关查清问题时,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需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起,在科技核心技术、颠覆性前沿技术、高端跨界融合以及技术研发和创新技术转化应用等方面,“走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这些创造性、创新性成果,需要国家执法机构破除陈旧理念,从法律实践和国家制度上,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引领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产业走向高端,占领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才能真正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为国家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信心,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多出成果。
三、涉案多看一眼、保护经营活动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近日强调,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应当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重要环节,推进新的法治思维,破除旧的司法惯性,从理论到实践全方位推进刑事政策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社会实践表明,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是有限的,超出限度则难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预防问题甚至容易发生损害人权等新的危害。因此,公民需要增强法律意识,转变法律观念,同时,司法机关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刑法观,为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思想保障。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们希望,遇到民营企业家的案子,在处理时能有三个防止: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要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四、执法高看一眼、防止过度惩罚
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上,如何真正科学地实现宽严相济?有专家研究指出:要通过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增加出罪途径,以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因此,在面对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涉嫌经营违法活动时,需要“高看一眼”事实上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审判中要注意开设“非刑罚化”通道,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起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作用。
实现宽严相济,就要坚持比例原则、过罚相当,不能过度惩罚。今年1月,万宁市一家海鸭养殖合作社,因疫情滞销,克服困难,通过网店销售了58只海鸭,销售额8691元,所得利润568.4元。合作社海鸭曾给国宴宾馆供货,网店产品图案中有“国宴用鸭”四个小字。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广告违法为由,顶格罚款40万元。这件事给我们带来的反思,一言难尽。此案虽然没有进入司法阶段,仍在行政执法层面,但对大量从事小本生意、从事网络营销的小微企业家来说,带来的危害性影响,是极为严重的。
五、注重商事仲裁、努力化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也把调解置于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重点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还在探索建立家事纠纷、 小额债务纠纷等类型的调解前置程序,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等方面,作出创新性制度安排。
在全民普法的进程中,企业家法治思想增强遇到经济纠纷便想到“打官司”,这是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商事纠纷最后一道防线,为推进社会法制建设无疑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过度采取诉讼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案多人少,周期性长,程序复杂,成本较高等,带来一些制度性缺失。
伴随社会矛盾由简单的同质性走向多样性和复杂性,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多种需求也迅速增加。近年来,我国商事调解逐渐兴起,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也呈增长之势。在丰富的社会法律实践中,倡导当事人自主协商和解,或由第三方主持调解,已经成为日益普遍、日渐成熟的第一防线。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第二防线,也逐渐为社会接受,成为企业家面对经济纠纷时的重要选择。诉讼,则真正退为第三防线。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经司法调解不能达成和解,最后才进入司法判决程序。
2020年9月,“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随后举办“首届三亚国际商事调解论坛”为海南自贸港加快建设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先进的自贸港国际商事调解规则走出重要一步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赋予了重要的实践内容。
六、轻微违法行为、首次犯罪从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的根本原则。基本违法事实决定着是否给予当事人惩处。然而,在有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可以依法给予免除、减轻、从轻、从重等处罚。
前述卖鸭案例的处罚中,即应充分考虑这样一些因素:首先,数额很小,违法轻微;其次,并非恶意违法,即没有主观过错;第三,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第四,并无前科,是第一次违法。我们说:“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但这不应是对不知情不知法,轻微违法的初犯者所必须的惩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体现对轻微犯罪的轻缓处理。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在行政执法中,也应充分重视和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当前对于民营企业、民间小规模经营活动等,应适用扩大不起诉的范围,充分地优先考虑免除、减轻、从轻等执法手段,以保护和支持大量小微企业的基本民生需求。
在执法实践中,如有既适用从轻处罚,也可适用减轻处罚时,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从总体上看,“减轻”比“从轻”,更温和、宽大一些。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适用从轻处罚仍有过重倾向时,则应果断采用减轻处罚方式。近年,许多地区在交通违法惩治方面,采取许多更为人性化、理性化的政策,以保护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如外地车辆首次到本地轻微违规,给予警告,可以免于处罚等。海南自贸港建设更加需要宽松和谐的营商环境。如果在这一方面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所产生的政治影响和法治环境影响,对于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建设而言,将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自由贸易港离不开法制建设。海南法学界在支持民营企业,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方面,有创新政策,有走在全国前面的制度化安排,对于海南自贸港建设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企业家自身也要严以律己,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勇于创新,不断进取,共同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营商环境,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竭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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