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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彩礼纠纷划界:购车买房款属彩礼,恋爱消费不退还


五件典型案例,为彩礼返还划定清晰司法界线,折射出司法对婚俗改革的理性引导。


中经联播讯(李新民 王硕新)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为审判实践提供具体参照。本次公布的案例明确了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属于彩礼性质,可按彩礼返还规则处理。


相反,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这些案例不仅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指导,也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行为预期,旨在进一步推动治理高额彩礼,培育文明婚恋风尚。


购车购房款定性,大额彩礼认定边界更清晰


当前彩礼形式多样化,从传统礼金扩展到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支出。最高法此次明确:关键判断标准是“是否以婚姻为目的”。


在“赵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李某确实答应“买车后就登记结婚”,从而认定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这种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产生的返还纠纷适用该解释。


裁判规则要求法院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多重因素,最终认定彩礼范围。


日常消费不算彩礼,法律不干预情谊行为


最高法明确划分了彩礼与情谊行为的界限。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这一界定避免了司法对正常恋爱交往的过度干预。


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累计31500元的转账。法院发现这些转账多为日常小额交易,包括多笔520元象征性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这些款项属于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不应返还。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对正常恋爱交往的包容态度,避免将情感关系过度物质化。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闪婚”后拒共同生活需全退彩礼,剑指婚托婚骗


本次案例直指现实中的“闪婚”骗财现象。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相识仅3天便登记结婚,但婚后10余天吴某就借故离开并拒绝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支持郑某要求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本案表明,法院不仅关注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重视是否形成实质性夫妻关系。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卢某等诈骗案”中,当事人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司法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共同生活时间成关键,否定“投资”式彩礼观


本次案例传递出明确信号: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彩礼返还的核心考量因素。在“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四年且生育子女,法院对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规则表明,法院不会机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


法律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随意撤销的“投资” 已长期共同生活并建立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对婚姻生活中非经济贡献的认可,尤其是对女性在家庭中付出的生育、养育等劳动的尊重。


最高法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逐步完善裁判规则体系,2023年首次发布典型案例,2025年再次发布,加上今年案例,共同构建了涉彩礼纠纷裁判的统一尺度。


法院正越过形式要件,深入审查婚姻实质内容,审视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等具体事实,避免机械执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典型案例折射司法对婚俗改革的引导。通过公正裁判,最高法期望推动社会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让婚姻回归情感本质。

【责任编辑: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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