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交通违法?公安部解读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等问题,公安部进行了相关解读。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答:《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规定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9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推出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一批改革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供依据。三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趋突出。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修订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二、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修改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答: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三、如何更便捷、更高效地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告知率,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四、《程序规定》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新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通过何种方式申请?

答:按照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按照《程序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针对实践中由于规定不明确,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动车登记地对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互相推诿问题,新规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拓宽当事人申请渠道,更加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将更加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规定》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为此,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此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

六、《程序规定》对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如何用好群众在规范交通秩序、共建良好交通环境方面的监督作用?

答: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见方式。2019年1月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群众举报违法行为作出规定。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按照《程序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既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于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交通陋习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加强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恶意举报、举报谋利等违法社会公序良俗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对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接受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举报人等方式,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的执行。同时鼓励各地实施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需要出台有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设定奖励上限。

七、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程序规定》对这些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处理?

答: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推动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稳步推进此项规定的落实,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欧阳雪】

深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克山县河南乡良法善治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石。近年来,克山县河南乡持续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法治力量融入基层治理整体布局,以源头预防、多元共治、依法办事、闭环管理为抓手,推动群众诉求在基层回应、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根基。基层治理的成效,最终要看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有没有解决。河南

食品安全法启动系统性大修:AI入法、校园食品单设专节、罚款从“定额”改“倍数”

校园食堂里,校长将和学生们吃同一锅饭;直播间里卖零食的主播,不能再对货品来源一问三不知;一家小菜店卖了几十块钱的不合格蔬菜,也不至于被“一刀切”罚到倾家荡产。这些变化,正随着一份征求意见稿进入公众视野。市场监管总局10月10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

明日起武铁实行新列车运行图

据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铁”)消息,10月1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武铁列车运行图同步调整。调图后,武铁分界口图定客货列车1569.5对,其中旅客列车831.5对、货物列车738对,将进一步提升武铁客货运输能力、服务品质和运行效率,为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可靠支撑。新线优化鄂西地区列车运行路径。

边城摆开百家宴 村晚唱响家国情

绥芬河举办秋季乡村村晚邻里百家宴暨公民道德宣传日主题活动。金秋溢彩,边城欢歌。为庆祝国庆、共享丰收硕果,由中共绥芬河市委宣传部、绥芬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绥芬河市农业农村局、阜宁镇人民政府主办,绥芬河市群众艺术馆、谷盈社区承办,阜宁镇11个行政村共同协办的绥芬河市秋季乡村村晚邻里百家宴暨公民道德宣传日主题活动,在阜宁镇谷盈新邨中心文化广场举行。活动主办方介绍,本次活

一抹中国红,见证跨越时代的奔赴

2026年国庆升旗仪式,别样厚重。今年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一面红旗,连接着七十七载的初心不改,传承九十年长征薪火,照亮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6时5分许,踏着晨光,国旗护卫队护旗方阵从天安门拱形城门走来。铿锵有力的足音越过金水桥

国庆假期首日 武铁预计发送旅客125万人次创历史新高

今天是国庆假期首日,全国铁路迎来客流高峰,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铁)计划加开始发旅客列车379列,预计发送旅客125万人次,将创国庆假期日发送旅客最高纪录,其中汉口、武汉、武昌站分别预计发送旅客26万、19.5万、12.3万人次。

武汉枢纽加开红眼高铁 迎战国庆节前客流高峰

国庆假期临近,跨城探亲、旅游、返乡出行客流集中叠加,武汉铁路枢纽迎来节前出行高峰。9月30日,武汉站、汉口站、武昌站三大火车站客流呈现显著增长态势,站内候车大厅、检票通道、出站口人流密集,旅客出行秩序井然。为全力应对激增的客流压力,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精准调配运力,紧急开行多趟夜间 “红眼高铁”,拉长运输服务时长,全方位保障旅客顺利出行。

满城中国红 边城庆华诞 绥芬河市多种形式喜迎国庆

金秋送爽,国旗飘扬。为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绥芬河市精心策划、多点发力,通过环境美化、主题文艺活动、红色教育、基层暖心服务、口岸文明保障等多种形式,在百年口岸营造隆重热烈、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全市干部群众共迎国庆、礼赞祖国。街头巷尾,“中国红”扮靓边城。在市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口岸国门、社区商圈,工作人员规范悬挂五星红旗,一面面鲜艳国旗迎风舒展

2026年国庆假期 武汉铁路预计日均发送旅客95.6万人次

2026年国庆假期运输于9月29日拉开帷幕,至10月8日结束,共计10天。预计日均发送旅客95.6万人次,同比2025年增长5.1%,其中,国庆期间10月1日为客流最高峰,发送旅客125万人次,同比2025年增长2.4%。

从“糊涂账”到“亿元交易”- 河南封丘用市场化团队唤醒沉睡的乡村资产

一个曾经的贫困县,一年成交超1.2亿元,609个行政村村均增收逾4万元,背后的“操盘手”竟是一支自负盈亏的16人团队。黄河岸畔,豫北封丘。2026年9月,秋收时节,封丘县城关镇万庄村主街上人来人往,车辆川流不息。很难想象,一年多前,这片约800平方米的场地还是一处无人问津的荒地。“过去这里是村里的闲置地,堆满杂物,谁也没想到它还能‘生钱’。”万庄村党支部书记万绍辉站在场

百年口岸货丰价稳 绥芬河全力保障“双节”市场供应

2026年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绥芬河市立足百年口岸区位优势,统筹调度货源、强化市场监管,全力做好节日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全市商超、农贸市场货源充足、品类丰富,民生商品量足价稳,中俄特色商品齐亮相,市民游客购物消费秩序井然 。

高铁飞驰迎中秋 文化相伴暖旅途 - 大连铁路客运段多趟列车品诗词、话民俗、送祝福,温暖旅客出行路

中秋佳节将至,大连客运段在多趟列车上开展“迎中秋、庆国庆”主题文化活动,让旅客在飞驰的高铁上感受浓浓节日氛围,共叙家国情怀。在大连北至抚顺的G8101次列车上,车厢内悬挂着“花好月圆日子甜甜”“欢度中秋”等彩色条幅和灯笼,旅客一上车便感受到温馨喜庆的节日气息。随着柳琴经典曲目《花好月圆》奏响,活动正式拉开帷幕。主持人向旅客送上节日问候,介绍活动主题,

家门口就业 工地上育才 - 保定以工代赈今年以来落地48个惠民项目,带动8000余名群众就近务工增收

入秋时节,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乡村道路焕然一新。一条13公里长的硬化公路蜿蜒穿行,串联起北山南村、摇头村等村落,平整通畅的路面直通田间大棚,果蔬运输车辆往来便捷,有效畅通了农产品出山通道。这是保定市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助力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该项目总投资848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799万元,可带动336名本地群众就近务工,预计发放劳务报酬323.14万

为乡村治理育骨干 为产业振兴聚创客 - 中组部、农业农村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班在齐齐哈尔开班

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乡村治理骨干和青年创业带头人,9月18日,由中央组织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主办的2026年度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乡村治理效能提升培训班、乡村发展农创客培训班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兴十四村开班。来自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基层村干部、乡村治理骨干、返乡创业青年、农业经营主体负责

帮扶力量拧成一股绳 - 黑龙江依安县“521+N”驻村联盟观察

整合省、市、县派工作队资源,推动产业共建与民生服务提质,破解驻村工作队“单兵作战”局限,推动帮扶工作从“驻村”向“兴村”延伸,黑龙江省依安县探索建立“521+N”驻村联盟,坚持资源共享、协同发力,为新时代驻村帮扶工作提供实践样本。协同联动 构建帮扶“一盘棋”2022年,依安县整合5支省派、2支市派、1支县派驻村工作队,成立“521”驻村联盟

京冀首例“检察+公证”代管监管机制正式落地

打通跨区域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资金监管新路径。此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一起秦皇岛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被救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涉案家庭情况复杂,监护人在监护能力、资金管

京津冀药品安全宣传周在石家庄启动 三地共筑药品安全防线

9月15日,2026年京津冀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正式启动。活动以“药监为民 创新引领”为主题,立足京津冀药监协同机制,通过情景展演、成果发布、主题发言、倡议承诺等多元形式,全方位展示“十四五”以来三地药品监管共治成果,正式拉开本年度京津冀药品安全系列宣传活动帷幕。

黑龙江近五年累计输送毕业生88.1万人,构建技能人才培养新格局

持续做强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完善技能形成体系,为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夯实人才根基。近年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改革成效突出,先后获评全国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省份,成功入选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全省

前8个月绥芬河海关监管中欧班列同比增长超七成 口岸双向通行效能实现新突破

今年前8个月,绥芬河海关监管中欧班列607列,较2025年同期大幅跃升,同比增加77.49%;中欧班列箱数超6万,已超过2025年全年规模。据了解,海关精准监管赋能班列持续高效运行。绥芬河海关强化“关—铁—企”多方联动,深化“铁路快通”模式应用,推行“7×24小时”预约通关。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