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蒋兆民 张宇晖)2009年9月30日,北京希尔顿酒店内,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律师团队的持续努力下,法国达能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集团签署和解协议,这场持续13年、涉及29场跨国诉讼的“达娃之争”以达能退出合资公司、商标权归属娃哈哈告终。
商标权属:一场未完成的转让引发的十年拉锯
1996年,达能以4500万美元现金加5000万元商标转让款入股娃哈哈合资公司,持股51%。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独占性转让给合资公司,但该协议因未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而长期搁置。1999年,双方改签《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非合资的娃哈哈企业使用商标,这一条款成为十年后冲突的导火索。
2007年,达能以“非合资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为由,要求以40亿元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股权,遭拒后发起全球诉讼: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8项仲裁,在美国加州法院起诉关联公司,甚至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冻结娃哈哈离岸资产。娃哈哈则以“商标转让协议未生效”反攻——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定《商标转让协议》因未获行政批准而终止,商标权归属娃哈哈集团;2008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达能撤销仲裁的申请,终审认定商标归属。
法律突破点:仲裁庭首次明确,商标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挂钩,未获批即未生效。这一裁定直接否定了达能以“合同有效性”主张商标权的逻辑,为后续类似纠纷提供判例依据。
竞业禁止:董事义务的跨国司法实践
达能对娃哈哈的攻势不仅限于商标。2007年,娃哈哈起诉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其同时担任乐百氏、益力等竞争对手董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娃哈哈胜诉,认定外资董事在中国企业任职期间不得参与同业竞争。达能虽上诉但未改判,这一案例填补了中国《公司法》在跨国董事竞业禁止领域的实践空白。
司法博弈倒逼立法:从个案裁判到制度重构
“达娃之争”暴露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三大漏洞:
商标权属与合资企业控制权的模糊地带:达能试图通过商标权控制非合资企业,凸显外资对本土品牌资产的觊觎;
跨国仲裁的应对机制缺失:达能在瑞典、美国等多地发起平行诉讼,娃哈哈需同时在多国应战,司法资源消耗巨大;
竞业禁止条款的跨国适用争议:外资董事利用国际身份规避中国法律约束,监管存在真空。
法律防线:组建跨国律师团,在29场诉讼中精准打击达能“合同有效性”主张,利用中国仲裁机构的主场优势;
舆论防线:通过“民族品牌保卫战”叙事赢得公众支持,2007年郑州街头娃哈哈新品促销现场,原标识被替换为“启力”以示抗争;
制度防线:推动《外商投资法》将“品牌控制权”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防止外资通过合资协议变相收购本土资产。
数据印证:和解前,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年利润达10.4亿元,总资产56亿元,远超合资公司规模。达能最终以30亿元出售股权,较其最初40亿元收购要价缩水25%,印证了本土企业通过司法博弈扭转谈判劣势的可能性。
正如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所言:“这场战争的敌人从来不是达能,而是我们如何在全球商业规则中站稳脚跟。”十年商战落幕,但规则之战永无止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