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李怀亮 许修德 郑成明)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共8章96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经30年实践检验的法律迎来系统性重构,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正式迈入与国际通行规则深度融通的新阶段,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法治动能。
本次修订以“健全中国特色、国际通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为核心目标,聚焦破解仲裁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涉外仲裁领域实现三大突破:
扩大涉外仲裁范围:将现行法“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扩展至“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允许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及特定海事案件采用“特别仲裁”模式,赋予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及仲裁员的权利。
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仲裁地作为确定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及司法管辖的依据,鼓励境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及境内作为仲裁地,支持我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强化国际竞争力:规定仲裁委员会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至科技、法律等专业领域,并引入在线仲裁强制效力条款,经当事人同意的网络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程序优化方面,修订草案细化多项创新举措:
新增仲裁前财产/证据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法衔接保障当事人权益;
赋予仲裁庭调查取证权,解决“取证难”问题;
缩短撤销裁决申请时限至三个月,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扩大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据司法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全国282家仲裁机构累计处理案件超500万件,涉案标的额逾8万亿元,覆盖全球100余个国家和地区。2023年涉外案件标的额达1700亿元,同比增长42.29%,凸显中国仲裁在国际舞台的竞争力。
此次修订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通过完善仲裁制度提升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既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又推动构建“仲裁+调解+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正如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所言:“修订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将助力中国仲裁从‘跟跑’向‘并跑’‘领跑’转变。”
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制度创新将深度激活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中的独特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筑牢法治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