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 蒋伟民 刘明瑄 杨惠)一场因修建高速公路引发的农用地保护争议,历经司法程序层层审查,近日以法院再审维持无罪判决画下句点。某工程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便道时,因地势陡峭导致117亩林地受损,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再审明确认定“无主观故意、未改变林地用途”,最终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无罪判决。此案为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严格区分提供了典型范本,彰显了“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法治价值。
案情回溯:工程意外引发林地受损,法人被控刑事犯罪
2020年,某工程公司承接某高速公路便道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区域地势陡峭、地质条件复杂,部分土石滑落至周边林地,造成117亩防护林地受损。当地林业部门介入调查后,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提起公诉,认为其“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争议焦点:意外事件还是主观故意犯罪?

案件审理中,控辩双方对“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的认定产生激烈交锋。检方主张,林地受损面积达117亩,已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辩方则强调,土石滑落系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导致,公司无主动倾倒或破坏林地的故意,且事后已投入数百万元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
法院再审:三大关键事实厘清罪与非罪边界
无主观故意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施工前公司已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并采取防护措施。土石滑落系因连续降雨导致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无证据显示公司存在“主动倾倒”或“放任破坏”的主观故意。
未改变林地用途
尽管林地短期内受损,但公司随即启动生态修复工程,通过补植复绿、土壤改良等措施恢复植被覆盖,经林业部门验收确认林地功能已恢复,未造成用途永久性变更。
积极履行修复责任
案发后,公司主动承担修复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方案并全程配合监管,其补救行为体现合规整改诚意,与“以破坏环境牟利”的犯罪动机形成本质区别。
司法意义:防止客观归罪,护航民企合规发展
法院再审判决明确指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双重条件,仅凭林地受损结果推定犯罪,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此案中,企业虽因意外事件导致环境损害,但已通过及时修复消除影响,若强行入罪,将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环保投入积极性。
专家点评:生态保护与法治保障需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李某表示,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过罚相当”原则的坚守。“在严惩环境犯罪的同时,必须区分故意违法与意外事件,避免‘一刀切’的客观归罪。企业主动担责修复生态的行为,应当成为量刑考量的正向因素。”
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筑牢绿色发展底线
随着判决生效,某工程公司及黄某的刑事风险彻底解除。此案不仅为类似环境损害事件的司法处理提供了参考,更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生态保护需以法治为基石,既要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也要避免“唯结果论”的机械司法,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