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庞红兵: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衡量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尺




中经联播讯(李文闻 欧阳雪 褚新兵)11月1日,(首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在京隆重举行。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庞红兵博士应邀出席并发表题为《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衡量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尺》主题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是衡量一个地区司法水平与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尺。

我从概念区分、区分难点、司法原则、区分关键点、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一、概念区分

1.经济纠纷

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主体:平等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人)之间。

内容:因经济活动(如合同履行、投资、借贷、知识产权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解决途径:主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追求的是补偿和恢复原状。

核心:是“违约”或“侵权”。

2.经济犯罪

性质:属于刑事法律范畴。

主体:个人或单位,对抗的是国家和社会经济秩序。

内容: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解决途径:通过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追求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手段包括自由刑和财产刑。

核心: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区分难点

在实践中,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界限模糊,导致“民刑交叉”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行为外观相似:一个行为,从不同角度看,可能既是违约(纠纷),又是诈骗(犯罪)。例如,借款后无力偿还,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恰恰是最难证明的。

地方保护主义与公权力干预:在过去,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可能受地方利益或一方当事人请托,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帮助企业“抓对手”、“追债务”。这被俗称为“以刑促民”、“以刑逼债”,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立案标准把握不一: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有时把握不准,可能将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立为刑事案件,导致企业家“蒙冤入狱”。

三、司法原则

近年来,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连续发布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反复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其核心理念可概括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具体司法原则包括:

1.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能够用民事、行政手段有效调整和解决的,就不应轻易动用刑罚。

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客观损失结果定罪,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或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的关键。

4.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涉企业家案件时,要做到: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

5.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招商引资、员工就业等造成负面影响。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四、区分关键点

1.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签订合同是诈骗的手段,根本不想履行。

合同违约:旨在通过履行合同进行经营和盈利,因客观原因(如经营不善、市场变化)或一般性过错导致无法履行。

2.履行能力与行为:

合同诈骗: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能力,或虚构身份、担保,收受款物后逃匿、肆意挥霍。

合同违约:在签订合同时具备或基本具备履行能力,并为履行合同做出了真诚努力。

3.财物去向与用途:

合同诈骗:将财物用于非法活动、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用于合同约定事项。

合同违约:将财物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正当活动,但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

4.事后态度:

合同诈骗:逃匿、失联,或采用欺骗手段敷衍,拒不返还财物。

合同违约:不否认债务,有积极的沟通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有还款意愿。

五、面临的挑战

1.地方保护主义与刑事手段的滥用:这是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可能成为本地企业的“打手”,把本应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跨省抓捕竞争对手的负责人,帮助本地企业追债或者抢占市场,而这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2.“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标准化不足:尽管有原则,但具体到个案,是否“同一事实”、是否“必须依刑事结果为依据”,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司法不统一。

3.新型经济业态带来的法律确定性困难:对于P2P、虚拟货币、区块链金融、直播电商等新兴领域,行为模式不断创新,法律界定滞后。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是“平台服务”还是“共同犯罪”?司法机关面临巨大挑战,有时存在“一刀切”或过度打击的风险。

总之,严格、准确地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

对企业家而言:这意味着明确的司法预期和安全感。他们知道,只要自己诚信经营,即使遭遇商业失败引发纠纷,也不会轻易面临牢狱之灾。这极大地激发了创业热情和投资信心。

对司法机关而言:这是对其专业能力和司法公正性的考验。要求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高超的法律素养和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精准定性。

对经济发展而言:一个能够清晰界定罪与非罪的法治环境,能够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无形的手”在法治的框架下自由而有序地挥舞。

当前中国的司法政策正致力于编织一张精细的“滤网”,将经济纠纷从经济犯罪中有效分离出来,确保民事纠纷归民事,刑事犯罪归刑事。这既是对刑法严肃性的捍卫,也是对市场规律和企业家精神的尊重,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专家组副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专家咨询委员皮艺军,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家力,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总编黄凤荣,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刘云枫,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朱崇坤,北京市企业联合会、北京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刘晨雪,北京市爱国拥军促进会副秘书长王树杰,北京市房山区爱国拥军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段维一,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有龙,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吴振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杜兆勇,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副会长、心海集团董事长鲍世超,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宣传部长逄井然,新华社记者杨建新,法治日报记者王晓芸,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部门主任侯占厂,法治周末记者贺斌,中国食品报记者田涧,新华社.中国搜索运营总监宿利忠,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特聘专家候宝达、陈力元等来自法学界、律师界、新闻传媒界以及企业界的100余位嘉宾出席活动。全国收听收看网络直播的社会各界人士达90余万人。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系列公益活动由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数字瀛和联合发起举办,旨在密切呼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汇聚国内权威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通过系统化、多元化的讲座和研讨活动,深入解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和创新路径,全力推进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责任编辑: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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