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刘卫 赵庆伟)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受贿案。法庭以受贿罪判处王会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判决意味着,这位曾在金融监管核心岗位执掌纪检权柄的“内鬼”,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27年受贿路,边腐边升贯穿金融仕途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会民的受贿行为最早始于1998年,一直持续至2025年,时间跨度长达27年。在此期间,他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以及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中央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
从新疆金融系统的“一把手”,到进京执掌证监会纪检权柄,王会民的贪腐轨迹与其职务升迁几乎同步展开。2014年1月,他从新疆调任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5年底转任中央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组长,此后又改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直至2019年4月卸任。一个专司监督之责的纪检组长,却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持续收受巨额贿赂,其“灯下黑”的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内鬼”现形:被查时已卸任六年,开除党籍通报直指家风
王会民的问题并非在任上暴露。2019年4月,时年60岁的他卸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职务。时隔近六年之后,2025年3月,官方通报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同年11月,王会民被开除党籍。通报中“家风不正”等表述,为其漫长的违纪违法轨迹增添了注脚。202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会民作出逮捕决定,随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会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死刑为何缓期执行:未遂、坦白与部分退赃构成从宽情节
根据法院认定,王会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法庭同时考量了若干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部分追缴。基于上述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然而,从宽并不等于宽纵。法庭在死缓判决之外,同时决定在王会民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附加决定依据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针对的是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贪腐罪犯。王会民由此成为金融反腐领域又一名被处以终身监禁的落马高官。
监督者沦为被监督者的警示
王会民案的特殊性,不在于受贿金额之巨——4.36亿余元在近年来的金融反腐成绩单上并非孤例——而在于其身份的尖锐反差。作为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原组长,他的职责本应是发现和查处证券监管系统中的腐败问题,却自身沦为该系统中最隐蔽的腐败源之一。从1998年在建行新疆分行任上收下第一笔贿赂,到2019年卸任纪检组长,再到2025年被查、2026年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这条时间线本身即构成一个完整的警示:反腐败没有“保险箱”,监督权同样必须被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当“内鬼”藏身于纪检队伍之中,其对制度公信力的侵蚀,远比一般受贿犯罪更为深远。王会民案的宣判,既是对其个人罪责的清算,也是对“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命题的又一次沉重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