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雨蝶)持续13年的“乔丹”商标权纠纷迎来终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美国篮球传奇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文字商标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依法撤销争议商标;但驳回其关于“乔丹图形”商标侵犯肖像权的诉求。此案不仅为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树立裁判标杆,更明确了商标注册需尊重在先权利的司法原则。
姓名权之争:从“普通姓氏”到“稳定对应”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乔丹”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乔丹体育自2000年起注册“乔丹”系列商标,涵盖中文、拼音及图形标识,并于2010年销售额突破29.3亿元,一度筹备上市。迈克尔·乔丹主张,中国媒体自1984年起长期以“乔丹”指代其本人,该名称已与其形成稳定关联,构成姓名权保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Jordan”为英美常见姓氏,但中国公众普遍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且其知名度覆盖体育、商业领域,二者对应关系明确。法院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指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乔丹体育在明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图形商标未侵权:肖像权需“明确可识别”
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运球人形剪影”图形商标,法院认为其未侵犯肖像权。判决指出,肖像权保护需满足“清楚反映人物容貌特征”的要件,而争议商标仅为动作剪影,无法指向特定个体。迈克尔·乔丹虽主张该动作为其标志性姿态,但法院认定公共领域内类似动作普遍存在,不具独占性。
终审判决:撤销25类商标,保留部分注册
根据判决,乔丹体育25类“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但因部分商标注册已超五年争议期,法院未支持全面禁用。此外,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的商标因未损害姓名权得以保留。乔丹体育需停止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乔丹”文字标识,但现有产品包装、门店名称若不突出“乔丹”字样,可继续使用。
司法意义:划定商标注册“诚实信用”底线
此案被法学界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商标注册不得以“搭便车”“打擦边球”方式损害他人权益,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强调,姓名权保护不局限于本名,公众广泛认知的译名、别名亦属保护范围,为类似跨国纠纷提供裁判范式。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表示:“此案平衡了商标权稳定性与在先权利保护,既遏制恶意抢注,也避免过度干预市场秩序。未来企业需更审慎评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边界。”
市场影响:乔丹体育品牌重塑承压
判决后,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尊重法律,专注经营”,但品牌价值缩水已成定局。电商平台搜索“乔丹”时,耐克旗下Air Jordan产品占据主导,乔丹体育需通过“QDSPORTS”等新标识重塑形象。业内人士分析,其IPO进程或因商标纠纷长期停滞,品牌转型需投入巨额成本。
从2012年迈克尔·乔丹首次起诉,到2020年最高法终审落槌,这场跨国商标拉锯战以司法确认姓名权告终。案件不仅厘清了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规则,更向全球市场传递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跨国巨头,尊重创新、恪守诚信,方是长远发展之道。













